要求中標人提供免費培訓,違規嗎
編者按:“要求中標人提供免費培訓”,這一條款是否該保留在招標文件中?在日前召開的某技術服務項目招標文件討論會上,與會人員產生意見分歧:一方認為,要求免費服務等于索要“贈品”,該條款涉嫌違法;另一方則認為,免費培訓是項目服務內容之一,該條款可以保留。那么,要求供應商提供免費培訓,違規嗎?
要求中標人提供免費培訓,違規嗎
勿讓“免費”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 臧鵬
判斷“要求中標人提供免費培訓”是否違規,筆者認為需明晰兩個問題:培訓內容是什么?為什么要免費?展開探討前,筆者先對前述兩種觀點進行總結:
觀點一認為,此類條款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一條“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規定。持此觀點的人指出,《條例》中該規定的初衷在于禁止采購人索要或者接受未納入采購計劃的商品和服務,根據財政部《條例》釋義,此類索要或接受,既包括法律明文禁止的“暗扣”,亦涵蓋法律允許的“明扣”,而此處要求免費贈送培訓項目即屬于“明扣”的范疇,破壞了政府采購制度的規范性和嚴肅性,屬違規無疑。
觀點二認為,培訓服務系中標服務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不屬于贈品和回扣,二不屬于“與采購無關”之范疇,要求培訓免費與購買服務器要求免費送貨道理一致,是中標人完成服務必不可缺的因素。因此,要求其提供免費培訓并未有悖于《條例》之規定。
那么,究竟哪種觀點更合理?不妨從以下角度去思考:
第一,培訓內容是什么?培訓內容是判定其是否“與采購無關”的重要依據。目前社會上各類培訓名目繁雜,水平參差不齊,以“培訓”之名大行吃喝游玩之實的亂象屢見不鮮。具體到政府采購活動中,為防止此類亂象衍生,采購人如要求中標人提供培訓,須列明培訓地點、培訓課時、培訓內容等信息,是否涉及餐飲、住宿、交通等費用,以便投標人評估培訓成本。如在掃描儀采購中要求中標人承諾組織采購人外地考察培訓等內容,屬明顯違反《條例》規定,此類培訓服務一般未納入采購人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極易衍生腐敗。
第二,為什么要免費?采購人須明白一個道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投標人的免費報價只是“看上去很美”,所謂贈送和免費的內容最終一定會反映在最終的投標總價中。因此,筆者建議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減少“贈送項目”“免費項目”等文字的出現;投標人亦應在采購人明確合理培訓內容的基礎上,認真核算各類培訓成本,報價明細須嚴格按照法規及招標文件要求編制,這樣的做法才符合政府采購公平交易的原則。
(作者單位: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
采購文件應避免出現“免費”字樣
■ 沈德能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避免出現免費提供、免費培訓、免費送貨、免費安裝等涉及“免費”和贈送服務、贈送配件等涉及“贈送”的字樣。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規定已經明確把接受“贈送商品和服務”作為違規行為。在具體編制采購文件,確定采購需求和其他要求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就不能再以“免費、贈送”等方式,要求供應商提供商品和服務。
在政府采購實務操作中,有些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把某個(或者某些)供應商的產品或者服務介紹作為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在這些供應商的產品或者服務介紹中,為了吸引眼球,往往出現一些免費項目和贈送項目,這對于供應商的營銷是無可厚非的。但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由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就不能再把供應商介紹內容當中的免費、贈送項目等直接寫入采購文件當中。
當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自己更加不能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免費或者贈送的商品和服務。如果這些商品或者服務是采購項目不可缺少的,是完成采購合同必須的,則直接作為采購需求的內容之一明確提出即可,而不是采取“免費或者贈送”字樣來表達。
事實上,采購文件出現“免費或者贈送”字樣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能要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某些供應商提供的“免費或者贈送”是有針對性,表面上是對項目的免費或者贈送,但在免費或者贈送內容不明確時,極易引發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利用免費或者贈送項目而撈取好處,或者供應商主動利用免費或者贈送項目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進行賄賂或者提供其他好處。
綜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以免費或者贈送作為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甚至中標、成交的條件之一是違法違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避免出現類似字樣。
(作者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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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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