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建設:深化改革的引擎
編者按:
財政部2011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將標準化建設作為實現政府采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突破口提出來,借著這股“東風”,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即將迎來新的契機。在政府采購步入改革的關鍵時期,標準化建設是否可以成為深化改革的引擎、標準化建設該如何推進等成為政府采購業界備受關注的行業話題。本報特別策劃“標準化建設步入解碼時代”專題,敬請關注。
標準化建設:深化改革的引擎
易舟
當前,政府采購已步入發展的關鍵時期,在改革的路徑和手段上存在著多種選擇。其中,標準化命題為業界提供了一種思路。
什么是標準化?對于這一問題,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認識和判斷,其中引起最多討論的是標準化和法制化、規范化的異同。筆者認為,三者之間的關系,恰恰是標準化的實質和內涵所在。
不妨以生產一個鐘表為例,法制化要做的事情是規定鐘表必須是質量合格的,規范化要做的一般是規定鐘表生產必須依據怎樣的流程,而標準化則要求規定每一個齒輪、發條的生產都應該符合什么樣的指標。因此,依次可以大致界定,三者雖然都是基于同一目標,但是側重點不同。從效力等級上看,法制化最高,規范化、標準化次之;但從控制的細化程度上看,無疑標準化最高,法制化、規范化次之。換言之,標準化是更細層面的法制化、規范化。
雖然大致可以這樣區分,但是法制化、規范化和標準化之間并非完全割裂,而是相互促進和銜接的關系。從國際政府采購的發展軌跡來看,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政府采購制度大多經歷了這樣的發展歷程:第一階段構建政府采購基本的法規制度,即完成法制化;在此基礎上,第二階段強化對采購流程和相關程序、文本的約束,形成執行和操作指南,即促進規范化;第三階段針對實踐中潛在的各類問題,在經驗積累的基礎上形成某項活動最大程度的細化控制標準,即標準化。但值得強調的是,規范化和標準化建設不完全是時間的先后關系,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交錯進行的過程,而且部分成熟可行的標準最終被吸收到政府采購法律之中。可見,法制化是規范化、標準化的前提和基礎,而發展到一定程度的規范和標準,其最高表現形式則是法制形式。
那么,這種理論上的探究和西方政府采購制度發展的經歷,對于現階段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又有怎樣的現實啟示?標準化是否可以成為深化政府采購改革的引擎?
我們不妨嘗試從實踐需求的角度作出回答。
從采購對象角度來看,“天價采購”事件曾一度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為什么會發生這類事件?一個重要原因是采購需求標準的缺失,對于采購人該買什么價位、什么規格的產品缺乏統一的標準規定,甚至連某項品目的名稱也難以統一,導致采購難以約束,也便有了“別人生病,政府采購吃藥”的尷尬。
從采購監管的角度來看,一個完善的監管體系必然是貫穿采購全程,涵蓋各方當事人的標準化監管體系。但目前個別地區監管力度不夠、監管手段不足、個別環節監管薄弱的現象依然存在。
從采購操作和執行的角度來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重心已由初創時期的擴面增量、建章立制轉向現階段的基礎規范和程序控制,在效率和規范的雙重目標驅動下,程序優化和流程再造依然有著巨大的空間。以最為基本的招投標文件格式為例,目前很多地區都沒有統一、標準的范本,使后期隱藏著風險因素。
從采購評價的角度來看,采購結果的評價機制缺失是我國政府采購的軟肋之一,而導致這一缺失的重要原因是評價標準難以界定。但隨著預算績效管理改革的推進,政府采購評價標準的問題勢必從實踐層面進行破題。
而解決這些實踐中突出的問題,恰恰涉及了標準化建設的幾個層面,即采購對象標準化、采購監管標準化、采購程序標準化、采購文本標準化、采購評價標準化的問題。而且,筆者認為,目前進行系統的標準化建設的時機已悄然成熟。
首先,十余年的政府采購改革為標準化建設提供了實踐積累,有些成熟的管理和操作經驗足以形成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標準。
其次,我國已初步形成標準化建設的法制基礎。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已初步形成,這為標準化建設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再其次,地方的試點為這項工作提供了可借鑒的模式和經驗。
最后,財政部2011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將標準化建設作為實現政府采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突破口提出來,形成了一股標準化建設的“東風”,也將為標準化建設提供有力的契機。
標準化盡管不是萬能之匙,但可以預見,以標準化作為引擎之一的政府采購改革將成為“十二五”時期一道亮麗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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