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把經濟糾紛當經濟犯罪處理
最高法公布兩項《意見》
嚴防把經濟糾紛當經濟犯罪處理
中工網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張偉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對經濟交往中發生的行為不宜輕易地進行刑事追究或動用刑罰措施。對于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行為,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無罪。
“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經濟糾紛當作經濟犯罪來處理,甚至導致發生冤錯案件,對這個問題,社會反響是比較強烈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說,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一個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一個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一樣,前者可以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后者可能要判處刑罰。因此,這兩者如果不加以區分,會造成嚴重后果。
為此,《意見》第6條明確規定,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對于各類經濟糾紛,特別是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不論實際損失多大,都要始終堅持依法辦案,排除各種干擾,確保公正審判。
《實施意見》則指出,要堅決糾正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的錯誤生效裁判。對于在生產、經營、融資等活動中的經濟行為,當時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禁止而以犯罪論處的,或者雖屬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而以犯罪論處的,均應依法糾正。堅決糾正以刑事執法介入民事糾紛而導致的錯誤裁判。對于以刑事手段迫使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導致生效民事裁判錯誤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