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類項目如何設置價格分值
【工作中來】
貨物類項目如何設置價格分值
■ 周景超
某地A采購人和B采購人先后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一批多媒體一體機,均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A采購人設定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60%,B采購人設定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30%,最終評標結果顯示,B采購人采購的貨物價格比A采購人采購的貨物價格高了將近50%,為此B采購人飽受非議,B采購人自己也非常糾結。那么,貨物類采購項目的價格分值按多少百分比確定較為合適?每種貨物按什么標準劃分價格分值更合理呢?這些疑問一直困擾著不少政府采購基層工作者。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明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除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外,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合理設置價格分值。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五十二條也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在筆者看來,采購人在此區間范圍內設定的價格分值都是合法的,而且18號令第五十二條也并未對貨物類別進行詳細的價格分值劃分。由于貨物種類千差萬別,采購人很難提出合理的價格分值劃分辦法。此外,不同的采購人對所采購貨物的需求也不盡相同。有的看重價格和節支率,以“滿足需求即可,多余功能不作考慮”為目標,也有的看重技術、業績、售后服務,以“合理的價格購買數量、質量合適的產品”為目的。要求采購人就貨物價格分值作出相同的規定,顯然不太現實。
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和思考,試對采用綜合評分法采購貨物時如何劃分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分析如下。
一是可按貨物的特性進行價格分值劃分。即采購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價值達到一定標準(以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為準)的耐用品(如房屋、運輸工具、辦公家具等),可設置30%-40%的價格分值;若采購使用年限低于一年的低值易耗品(如印刷品、辦公消耗用品及材料等),可按50%-60%價格分值劃分。
二是按貨物中同步提供的服務(保質期內外提供的服務,如培訓、安裝、例行巡檢、日常準則及售后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價格占貨物總價格的比例劃分。即同步提供的服務價格占貨物總價格低于5%,高于5%、10%、15%的,相應價格分值可按55%-50%、50%-45%、45%-40%、40%-35%確定。若貨物同步提供的服務價格占貨物總價格超過30%的,可按服務項目分值確定。
三是按貨物通用和專用類別區分。貨物技術標準相對統一且無需考慮安裝、培訓的通用類貨物(如電視、立柜空調、臺式電腦等),價格分值可按55%確定。而專用類貨物采購項目(如大型醫療設備、機械設備、起重設備及電梯、中央空調等),應重點關注人員培訓、安裝、調試、維修等方面的服務,價格分值可按30%確定。
四是貨物采購項目無法確定技術、商務和服務占價格分值的比重的,可組織專家或邀請相關研究機構進行研究論證,并根據當地市場對該貨物價格的靈敏度以及對所采購貨物的需求、使用情況,對價格分值進行合理設定。
此外,采購相同或相似的貨物項目,還可參考以往采購人、供應商都較為滿意,且對招標文件(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值)進行過公示,社會反映良好的價格分值劃分辦法。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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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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