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委名單能公布嗎
【案例解讀·案例十六】
評委名單能公布嗎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保密
【案情概述】
20××年5月,Z招標公司受采購人H中心委托,為該中心“某監測系統采購項目”進行招標。5月20日發布招標公告后,有A、B、C、D、E、F6家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由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與H中心辦公室主任吳某認識,故購買招標文件后,李某多次向吳某打聽招標進展情況,吳某礙于面子,也均如數告知。6月19日,Z招標公司與H中心項目經辦人共同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了本項目評標專家。6月20日投標截止,購買招標文件的六家單位均遞交了投標文件。經過評標專家評審,B公司投標報價最低,被確定為中標候選人。H中心確認評標結果后,Z招標公司發布了中標公告,公布B公司中標。后投標人F公司提出質疑,認為評標過程存在不公正現象。Z招標公司答復稱,本項目評標完全依法合規,評標過程一直在招標人H中心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不會出現不公正的情況。F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項目評標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公正現象。為此,財政部門調取了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材料,并對Z招標公司和采購人H中心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在評標專家確定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與H中心辦公室主任吳某聯系,打聽評標專家人選。吳某認為專家都是網上抽取的,依法合規,不會出什么問題,就將專家名單告知了李某。李某獲悉專家名單后,先后與幾個評標專家進行了聯系。但從評標資料看,不能確定評標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是否對B公司有傾向。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購中容易被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忽視的問題,即不應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泄露評標專家名單。評標專家是評標活動的關鍵人物,必須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如果在招標結果確定前將評標專家的名單泄露出去,供應商有可能與評標專家聯系,對評標專家進行不正當的影響,以謀求中標,這樣,就難以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而本案中,采購人在評標前將評標專家的名單告知了投標人B公司,導致B公司能夠在評標前與專家進行聯系,有可能造成評標的不公正。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45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并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本項目中,吳某在確定招標結果前,向李某透露評標專家名單,違反了上述規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以下簡稱20號令)第19條規定,“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綜上,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本項目違反了18號令第45條的規定,根據20號令第19條的規定,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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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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