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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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正式發布
本報訊 記者楊文君報道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招標活動公告公示的發布媒介、內容以及責任追溯等方面進行了修改、細化,以增強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保障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根據《辦法》,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媒介為“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統一稱“發布媒介”)。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但要確保內容一致。另外,在具體操作上,《辦法》指出,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按規定同步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共享。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匯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內容,以及媒介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時維護更新,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按規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媒介應當免費提供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服務,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查閱及在線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并確保發布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10年內可追溯。對于發布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
在公告公示的內容方面,《辦法》做了多項細化規定。依據《辦法》,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等七方面事項。關于中標候選人公示,《辦法》明確,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等五方面事項應被明確登載。另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在責任追溯上,《辦法》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及發布媒介的相關不規范行為做了界定,并明確了處罰內容。《辦法》指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如果其存在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等任一情況,該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則會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接受處罰。對于媒介主體,《辦法》規定,如果發布媒介存在違法收取費用;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或者拒不按規定交互信息;無正當理由延誤發布時間;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生遺漏、錯誤;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等情況之一,也會被要求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 1 萬元以下罰款。其他媒介違規發布或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據悉,該《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第4號令)和《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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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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