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紅:如何改進專家評審制度
我國政府采購評標活動實行的是專家評審制度,這一制度的實行,一方面有力地推動了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在政府采購評標活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影響和制約著政府采購制度的健康發展,亟待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筆者擬結合實踐工作談些自己的認識。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權責不對等。選擇一個優秀的供應商和優良的商品是政府采購評標活動的主要目的,是政府采購活動整個鏈條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從某種意義來講,可以說決定了一個采購項目最終的成敗或最終的實施效果。由采購人代表和經濟、技術類專家組成的評標專家小組可以說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政府采購項目小到幾十萬元,大到幾百萬元,甚至上億元或幾億元,將選擇的權利交由其決定,可謂責任重大。對評定結果專家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一旦出現問題,法律責任難以真正追究,專家的評標行為不僅具有短期性,而且一定意義上講可以說是“零風險”,也就是說結果由專家小組評定,但相應的責任卻無力承擔。在實際執行中,對于專家評定出現的問題無形中轉嫁給了代理機構,風險的承擔者只能是采購單位,財政資金使用過程的風險無法得到有效的防控。另外,從專家的角度來看,領取幾百元的評標費,讓其承擔如此大的責任,專家也叫苦連天,認為缺乏公平性。
(二)能力不對稱。具體到一個采購招標項目,需要專家評定的內容包括商務、技術、服務、價格等,也就是說,作為政府采購評審的專家,既要懂得技術,又要熟悉產品市場,既要懂得管理,又要熟悉國家的相關政策,為此評標專家必須是復合型的、全面性的專家。在實際工作中,專家對于技術部分的評定一般來說是沒有問題的,但對于其他部分的評定值得商榷。比如企業登記、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等,一概交由專家去評定,往往難以讓人信服。由于專家能力的局限性,出現一些問題在所難免。從實際執行的結果來看,也是供應商質疑最多的內容。
(三)分類不匹配。所謂“分類不匹配”是指,專家是按照專業學科進行分類的,而采購項目是按貨物、服務、工程進行分類的,貨物又是按照商品進行分類的,兩者難以一一對應。這樣一來,就給抽取專家工作帶來較大的難度。往往抽取的專家無法真正滿足項目評定的需要,或者說并不具有權威性,這樣一來評定的質量自然難以保證,甚至有時需要反復重新抽取專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標工作的效率。加之,一個采購招標項目往往涉及多種商品、多種貨物或者涉及多個領域,一組專家來評定,難免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如何確定專家的構成和使用,無疑是實際執行中難以抉擇的一個現實問題。
(四)糾錯缺乏機制。客觀地講,專家也有評定失誤的時候,況且僅是依據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定,出現一定的差錯在所難免,但如何去糾正、由誰來糾正,有關的制度缺乏明確的規定。實際工作中,供應商提出質疑后,代理機構只好重新組織原評標專家小組進行復議,從而變更結果或廢標重新組織招標活動,不但增加了采購成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對于復議的結果仍有異議的,特別是涉及較為復雜的技術方面的問題,又如何來裁決,也是必須明確的事項。
(五)監督難以實現。在專家小組的構成中,相關的制度中明確規定可以由三分之一的采購人代表參與,但對采購人代表作為評審的一員,應該具備什么樣的資格條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采購人代表或是部門的財務人員或是部門的其他工作人員。由于沒有明確的規定,結果“什么樣的來都可以參加評標”,且采購人代表由于特殊的身份,往往難以做到客觀公正,其傾向性往往左右最終的評定結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采購結果評定的公正性。從目前來看,對于此類問題,缺乏有效的監督。
(六)區域帶來制約。一方面由于受社會影響力的制約,政府采購的吸引力還不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專家水平還不是很高,一些高水平的專家沒有參與到其中或者不愿參與其中。另一方面受地域性限制,某些領域的專家相對缺乏。有時面對一個專家不得連續三次參加評標的規定,只能是“繞著走”;甚至有的時候出現了“拼專家”的現象,特別是在一些市縣。
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出現上述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制度還不盡完善,有的是受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有的是管理水平還不到位。但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和制約著政府采購的健康發展。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重點是要進一步明確專家的權利和義務,實現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同時要完善糾錯和問責機制,增加活動組織者的現場監督職能。
(二)建立職業的專家評審制度。從長遠來看,應實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職業化制度,建立一支職業化的專家隊伍,建立相對科學的進入和淘汰機制。
(三)加大對評審專家的培訓力度。從眼前來看,應進一步加大對評審專家的培訓力度,實行定期的培訓制度,特別是要加大對評審專家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培訓。
(四)建立跨區域的評審專家庫。建議由監管部門統一建立全國性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進一步細化專家分類,有效解決采購項目評審需求和學科專業建設的對接,實現跨地區的資源共享,同時要進一步加快政府采購信息化的建設步伐,盡快實現網上評標。(作者單位: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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