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首次出臺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
本報訊 記者吳敏報道 期待已久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近日公布,并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該《辦法》在2010年9月20日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出臺的《辦法》對其出臺的目的、適用范圍、適用原則、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政府采購預算編制、監管主體及職責、代理機構的劃分和權限、供應商以及采購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家的資格和管理等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整個《辦法》明晰了政府采購活動主體的責權,強調采購過程必須公開透明。
從整體上看,《辦法》的特點之一是把對電子化政府采購的要求上升到法規層面,即,規定海南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電子化政府采購。政府采購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通過電子系統進行操作,保證政府采購活動公開統一、安全通暢、高效便捷。同時,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制定電子化政府采購體系發展建設規劃,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
據了解,該《辦法》的另一特點是強化了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監督職責。要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為其建立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其不良行為記錄。同時,《辦法》明確了采購監管機構、采購人、供應商以及采購代理機構等違反相關規定所應當受到的處罰。
此外,《辦法》還對屬于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情況進行了詳細界定。其中特別規定,當集中采購供貨價格高于同一地區同期同一品牌、型號貨物的市場平均價格時,采購人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實施分散采購,但分散采購價格必須低于同一地區同期同一品牌、型號貨物的市場平均價格。 (《辦法》全文詳見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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