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要更規范
北京: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要更規范
要求既有停車場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燃油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本報訊 記者孫冉冉報道 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各區相關單位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并規定燃油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在北京,機動車限號限行等政策一直以來是讓廣大車主頗為頭疼的問題,因此電動汽車由于不限號、不限行、財政補貼等因素而具有較大吸引力。但是,也有電動汽車車主曾向記者抱怨,由于公共場所設置充電樁較少、充電車位被燃油車“霸占”等原因,導致電動汽車也有充電難的問題。對此,《實施意見》要求,要有序推進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加強對燃油車“占樁”問題的管理。
根據《實施意見》,新建建筑停車場必須預留充電條件,新建小區停車位須100%具有安裝充電樁條件。同時,要求各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進行摸底梳理,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轄區停車場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工作計劃,在具備條件的物流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貨運樞紐和旅游景點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配建公用充電設施的比例不低于車位的10%。
如何在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實施意見》指出,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可采取自建自營方式或委托充電設施企業建設管理的方式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并須遵循“經濟實用、快慢互濟”的原則合理配置不同類型充電設施。公共停車場宜建設以直流快充為主的充電設施。
《實施意見》還要求,建有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停車場應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并按照不少于1個專用泊車位的原則劃定。充電設施產權單位(運營企業)還應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設置醒目顏色,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充電等標識。根據《實施意見》,燃油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如果有燃油車輛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情況,可以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法。
除了電動汽車專用泊車位,停車場還應設有普通充電車位。對于普通充電車位的使用,《實施意見》也提出了相應要求。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應當引導燃油車避免占用充電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占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但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并提示車主留下聯系信息,當有充電需求或非電動汽車泊位有空余時,通過廣播、短信等方式,及時提示燃油車主將車輛駛離電動汽車充電泊位。
此外,《實施意見》還強調,應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管理。一方面,建立健全以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為責任主體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工程建設承包企業、停車場物業產權單位等各方須全面落實各自的安全責任;另一方面,各區城市管理委要認真落實屬地安全責任,加強對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管理,并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充電場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充電設施權屬單位(運營企業)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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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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