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設備可不走招投標,高校怎么說?
【圓桌論壇】
科研設備可不走招投標,高校怎么說?
■ 主持人:本報記者 高榮月
■ 嘉賓:
中山大學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原主任 賈延江
浙江大學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 包曉嵐
西南大學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主任 高巖
東北林業大學招標管理中心副主任 秦金學
東北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梁振
主持人:前不久,國務院頒發了《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強調賦予科研單位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并明確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25號文的上述規定將給高校政府采購帶來哪些新變化呢?本報聯系了部分高校,展開一場學術性的交流與碰撞。
◎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既是利好消息,也面臨挑戰
包曉嵐:這對于我們高校來說的確是個好消息。高校采購具有特殊性,科研儀器設備和耗材的采購計劃性相對要差一些,計劃編制往往很難滿足臨時性需求,這既是高校政府采購的特點,也是高校政府采購所面臨的難點。以往我們在遇到一些急需研科儀器設備采購的情況時感到很困擾,因為沒有相關依據能夠支持我們靈活購買產品,而25號文給我們吃了一顆“定心丸”。
賈延江:25號文的出臺正是反映了當前國家層面“放管服”改革的趨勢和方向,也與《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以下簡稱“194號文”)一脈相承。可以說,25號文將“放管服”改革的運用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主持人:您認為,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可不走招投標,這對我國科研發展有何意義?
梁振:25號文對于高校政府采購而言無疑是一件好事情,科研設備和耗材的采購有它的特殊性和急迫性,高校教師從事的科學研究工作都是在國內甚至國際上領先的研究,我們的科技創新時刻在與國外進行著爭分奪秒的競爭,通過公開招標等政府采購方式有時候很難買到符合科技工作者科研需求的設備,而復雜的招投標程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研工作的開展與科技創新的速度。前兩年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給高校購買科研儀器設備開設了很多便利條件,我相信25號文的出臺一定會進一步促進高校的科學研究工作,但很多細節問題還需要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給予進一步解讀,以方便大家統一認識,提高采購效率,更好地為高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服務。
秦金學:這的確是個好消息,但在具體落實過程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希望有關部門能給出更為明確的實施范圍,以讓高校盡快落實相關規定。
高巖:高校科研儀器設備直接關系著科研創新,國家強調科研急需的科研設備和耗材可以不走招投標程序,高校老師也會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上,這次“松綁”實際上是給我國科研隊伍上了“發條”,激發了科研隊伍的創新積極性。
◎“松綁式”采購還需放管結合
主持人:“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是否可以理解為將采購權還給從事在科研與教學工作一線的老師?您是如何看待這一變化的?
包曉嵐:高校政府采購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通用性的,一類是專業科研類的。25號文提到的“不走招投標程序”其實是有前提的,僅限于是“急需的科研設備和耗材”。我個人認為,像一些通用性的、不急需的科研儀器設備還是要按照正常的招投標程序走的。放開采購權利并不意味著沒有管理,相反更需要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來約束“放開”行為,簡言之,“放管服”,既有“放”又有“管”。如果急需科研設備不走招投標程序,那么,相應的配套管理制度也要跟上來,像財務、監督、合同等內控措施也需配套出現。
賈延江:國家對科研儀器設備和耗材的采購程序簡化,其目的是減輕科研發展負擔,這也是我國重視科研、激發科研的趨勢。國家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支配權的同時,也需要明確相關責任,也就是說“權責對等”,權利與責任的對等關系要求有相關的管理機制,比如,設備的使用效率、采購過程中的廉政責任等。其中,“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這項規定實際上是進一步打開單一來源的壟斷性采購市場,鼓勵科研采購可以選擇更為靈活的方式進行。目前,25號文還停留在《通知》層面,具體的執行操作和落實,期待有關部門出臺可行的操作辦法。
高巖:近年來,國家宏觀層面一再呼吁還權采購人,鼓勵“放”與“管”并存,但兩者如何更好地配合起來,且又能推進采購活動,這確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宏觀方向的“放”與具體實施過程中的“管”有時也會面臨著矛盾,比如,老師們執行“不走招投標程序”的“松綁式”采購,其在面臨財務、審計、資產等部門的監管時或許就會出現問題。我認為,宏觀方向與基層操作存在著矛盾,這也會令執行采購行為的老師甚感迷茫。
主持人:由此觀之,政策方向與落地執行之間的協調還需要更細致的磨合與銜接。
◎簡化采購程序不等于降低購買質量
包曉嵐:我們在采購科研設備時,學校是由設備管理部門進行前期論證,主要討論的是能不能買、買的要求是什么、產品的使用效率如何、市場調研的情況怎樣等系列問題,這就對科研設備的市場情況有了初步把控。除此,高校采購的科研設備和耗材很多都屬于高精尖產品,高校作為長期采購主體通常會更熟悉市場上哪些廠家值得信賴、哪些產品有質量保障。況且,高校在采購科研設備通常有經驗作保障,因此,在實際中,“買錯”等問題基本不會出現,但可能會出現“買貴”的情況。
賈延江:實際上,不管是之前的194號文,還是現在的25號文,都是圍繞既能“放得好”又能“接得住”“用得開”。我認為,25號文將采購權還給采購人,不僅能把科研設備和耗材的采購與采購人的需求相匹配,也能進一步保障采購產品質量。之前,我在校內的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招標采購工作,也有過類似的探索。比如,對于小額零星的采購(小額采購),我們鼓勵選擇網上競價的方式,利用網絡具有公開透明的特點充分引入市場競爭,讓更多的供應商參與進來,競爭充分了,獲得的市場信息自然就多了,就能簡單快速地選出符合采購人需求的產品。對于一些較大金額但達不到政府采購起點限額(中額采購)的采購項目,我們也有過探索,并研究出了“快速采購”。快速采購與“不走招投標程序”很相似,較好地規避了廉政風險,即通過多家比較后篩選出產品,這種方式具有“短平快”的特征。而且,后來我們意外發現通過這種直接快速采購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采購效率、用戶喜好和采購責權等問題。舉個例子來說,一位從事科研工作的老師想買符合其科研需要的優秀品牌的產品,如果按照以往的招標采購方式經常會發生老師不喜歡的、價格低的某個差品牌中標,而快速采購就彌補了這種缺陷,在快速采購的過程中,通過對多家供應商進行了解和比較,機器自動對比出供應商響應的各項參數的優劣,并給出評分值,從而快速選出符合采購需求的優秀產品。就程序上看,不走招投標程序確實存在一定風險,但采用公開透明的快速采購方式更能滿足采購人的采購需求,也更能讓科研產品的采購質量得到保證,并規避了采購廉政風險。
主持人:簡化招投標程序后,高校該如何保障采購產品的質量呢?
秦金學:科研設備的質量保障、科研需求的滿足與是否走招投標程序沒有必然的直接關系,而不走招投標程序,并非代表對采購質量不把關、采購價格不控制。學校完全可以通過用戶調研提需求,校內職能管理部門通過專家論證等形式確定技術指標,校內相關人員以及專家成立小組集體采購確保產品的合理價格,最后由用戶、校內職能管理部門以及專家成立的驗收小組嚴格控制產品的質量。
梁振:應當以信任為前提,放管結合,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用事后監管代替事前審批,建立誠信體系。采購產品的質量問題與采購方式沒有必然聯系,而是應該加強采購需求論證、履約驗收,以及過程的監管,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通過信息公開加大社會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嚴厲追責,時刻警醒采購人廉潔自律。當然,放到什么程度合適?如何加強監管?怎樣在放權的同時還能保護我們的老師不受社會不良風氣的侵蝕?這些都是困擾我們的難題,還需要我們不斷探索。
高巖:我非常認同上述觀點。假設招投標程序與采購質量存在關系,我們進行反向思維推想一下:在程序合規的招投標過程中,采購的產品真的是老師們需要的產品嗎?事實證明還有不少問題。舉個例子而言,某位科研老師習慣了某項產品,他想繼續采購此產品,可如果堅持招投標程序的規范性和正確性,先從時間上來講,就已經耽誤了很多,再者,最終中標的商品可能也并非是老師們真正心儀的產品。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不會贏得科研人員的認可。既然如此,我們應該大膽地相信科研老師的采購能力和采購需求。
◎25號文落地過程中依舊存在諸多困擾
主持人:您認為在落實25號文的過程中還有哪些問題?
包曉嵐:高校采購的范圍不僅只是電腦、辦公用材、桌椅、科研儀器等這些硬件產品,服務類的采購項目也有很多,比如,科研儀器設備維修和科研項目所需要的專業加工、測試等服務能否算作其中?一些高精尖的科研儀器設備的維修和科研項目中的專業加工、測試等也通常是非常急需的,而這部分采購項目(含服務類)能否適用于25號文的規定?我認為,這是落實25號文時面臨的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賈延江:25號文將我國政府采購方式的變革向前推進了一步,從趨勢上而言,是推動高校政府采購變革、與時俱進的“及時雨”。我認為,在推進和落實該項規定時,我們主要面臨兩大難題。第一個難題是,我們通常說“科研儀器的采購程序需要簡化”,但是從申報到驗收等,到底哪些具體環節需要被簡化、簡化到什么程度等仍需深入探討。第二個問題是,“急需”的概念如何界定、由誰界定。如果在科研過程中不斷出現了新的采購需求,而從經費預算到經費下達的時間如何與“急需的期限”相匹配?這些問題也需要更為具體可行的操作辦法,尤其25號文中新提到耗材類,它是無法預知下一階段需求的,科研進程順利程度的不確定性帶來耗材使用的不確定性等。
秦金學:自194號文發布以來,部分高校在執行過程中對“科研儀器設備”定義為“用于教學科研活動的儀器設備,但不包括用于學校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等部門使用的設備”,這使得高校采購內部出現了二元制管理,也沒有徹底解決高校儀器設備“放管服”的問題。高校教學、科研、教輔等工作密不可分,建議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單位的政府采購進行整體放權,而不是對單位的部分采購內容進行放權。
梁振:目前,很多概念還是模糊的,現在令我感覺疑惑的主要有三點,一是“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這句話,是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項目可以不用報批就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呢?還是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項目可以不走政府采購程序而直接購買呢?二是像上述老師所提到的“科研急需的科研設備和耗材”,如何認定急需?誰來認定?限制科研工作者的不僅僅是設備和耗材,還有與科研工作相關的服務(如,加工測試服務等)、工程(安裝、修繕、基建等)。從鼓勵科技創新,提高科研績效的精神主旨來看,這些應該一并放開,而且在高校,教學科研工作密不可分,是否應該一起考慮?三是“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眾所周知,目前限制高校采購效率最多的就是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一個審批周期下來至少一個多月,而25號文要求按程序,是按照原來的審批程序呢,還是要按照財政部門將來新制定的審批程序呢?還是可以不走審批,僅僅按照相關要求論證、公示后即可采購呢?如果按原來的程序,那基本上實現不了國家要求增強靈活性便利性的目的,也違背了出臺此文件的初衷。因此,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給我們一些更為明確、更為具體的實施意見,便于國家文件更好落地。
高巖:落實需要強化誠信,這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幾個單位就能解決的。目前我國供應商誠信體系不健全,沒有相關的誠信約束機制作保障,這無形中就給我國政府采購活動帶來了不安定因素。我建議,在落實科研儀器設備簡化程序、開放市場的同時,也希望相關部門能給予市場競爭環境一個誠信管理機制,這樣高校政府采購的工作將會更順暢地展開。
(此文僅代表學術觀點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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