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投標那些事兒(四)
【有問有答】
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投標那些事兒(四)
■ 本報記者 昝妍
問題
分公司因違法經營受到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總公司的投標資格會受到影響嗎?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實施條例》(以下簡《條例》)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上述問題中分公司因違法經營受到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屬于“重大違法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可知,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因此上述分公司不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那分公司所屬的總公司投標資格會受到影響嗎?為此,記者采訪了幾位業內人士。
政府采購法律專家蔡錕認為,分公司因違法經營而受到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屬于總公司的“重大違法記錄”。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可知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基于財稅和經營便利等原因,根據總公司的意志所設立的對外從事總公司部分經營業務的機構,且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分公司經營的業務只是總公司經營業務的一部分,那么對總公司經營業務的總體評判,必然要包含對分公司經營業務的部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中包括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蔡錕認為,盡管前述法律法規賦予了法人分支機構相關的主體地位和訴訟資格,但法律這種設定本身僅是從法人分支機構具備一定的承擔法定義務特別是財產給付能力,將其作為行政相對人或訴訟當事人,有利于糾紛解決等角度來進行考量的。但不能因此認定行政機關對法人分支機構從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事實結果完全獨立于總公司。就最終承擔責任的主體而言,法人難以脫離關系。退一步來講,如果分公司因違法經營受到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法律允許作為法人的總公司以自身名義來投標,中標后總公司又授權項目由分公司來經營,分公司再次因違規而被認定為存在“重大違法記錄”,而這種行政處罰結果又不影響總公司投標,那么《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對獲取行政許可所設置的條件,必將流于形式。
山西省長治市高新區政府采購中心董麗芳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認定了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其民事責任的承擔者為總公司。因此分公司因違法經營而受到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在適用《條例》第十九條時,屬于總公司的重大違法記錄,總公司的投標資格將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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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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