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購置新能源公交車可繼續給予補貼
地方購置新能源公交車可繼續給予補貼
本報訊記者孫冉冉報道新能源公交車市場又迎來新的利好政策。
近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地方是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責任主體,要求各地應明確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目標和時間表,并指出地方可繼續對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補貼支持。
《通知》提出,要提升技術水平,保障產品供給,按照技術上應先進、質量上要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則,適當提高新能源公交車技術指標門檻,重點支持技術水平高的優質產品。《通知》強調,新能源公交車技術指標應滿足《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要求。
優惠完善的財稅政策也是推進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有效辦法。今年3月,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中提出,過渡期后,地方不再對除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外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購置補貼。而本次發布的《通知》則進一步明確,在普遍取消地方購置補貼的情況下,地方可繼續對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補貼支持?!锻ㄖ愤€要求,各地相關部門根據規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況,調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并落實好新能源公交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政策。
為了進一步優化新能源公交車使用環境,《通知》規定,各地應按照《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要求,發揮好中央財政基礎設施獎補政策作用,創新支持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滿足車輛使用需求。為推進新能源公交車充電設施建設,《通知》要求,各地應將除公交車外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集中用于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環節,并提出從2020年開始,采取“以獎代補”方式重點支持新能源公交車運營。
《通知》還要求各地應制定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明確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目標和時間表,以確保政策落地。
據悉,《通知》自2019年5月8日起實施,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為過渡期,補貼標準按《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中關于過渡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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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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