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未簽訂采購合同行為的因與果
“超時”未簽訂采購合同行為的因與果
■ 李承蔚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時間與時限是保障整個政府采購活動有序推進的精準衡量刻度,亦是關鍵的變量因素,同時也是相關權利人權益主張的自然尺度。對于公開招標,供應商中標后不簽訂采購合同的行為,筆者試從法律依據、原因、法律風險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中標后,采購雙方應在三十日內簽訂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十九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一條等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無論是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還是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供應商同采購人應當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合同。
在此,筆者著重強調兩點:第一,簽訂合同的起算時間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第二,時限為“三十日內”,是自然日歷日,而不是工作日。
背后的原因
實務中,中標后不簽訂合同的行為并非常態。對于不簽訂合同的情形,一般可以分為三種,即要么是采購人不愿意,要么是供應商不愿意,亦可能兩者都不愿意簽訂。
對于拒簽合同的原因,又可分為正當理由和非正當理由。正當理由一般包括: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此種情況下,各方均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過失,比如地震等天災人禍;項目被合法取消,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政策等原因導致取消任務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相關監督部門發現該項目存在違法情形需廢標或中標無效的情形,但并非采購人和供應商所導致。但關于非正當理由,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政府采購法》將“無正當理由”或“拒絕”作為不簽訂合同的情形;第二,《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措辭略有不同,《政府采購法》用的是“無正當理由”“不與”“拒絕”等詞匯,而《招標投標法》基本統一為“無正當理由”。
由此可見,因“無正當理由”界定模糊以及法律用語的不統一,從而導致適用時,如何界定“無正當理由”便出現了理論之爭,這自然不利于法律法規的適用。
筆者認為,不妨從民法歸責原理出發,以故意、過失進行界定,或許更利于法律法規的精準適用并可以排除人為解讀空間。
面臨的法律風險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將面臨: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將被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對不簽合同的違約行為亦有規定?!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七十三條指出,針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還指出,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由此可見,在政府采購法體系下,若不簽訂書面合同的,主要面臨以下的處罰:1.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3.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4.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5.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6.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第1、2項適用于采購人,其余適用于供應商,只是此處的規定可以將各處罰一并執行而不是進行選擇。
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下,不簽訂書面合同的,主要面臨以下的處罰:1. 罰款;2.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3.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5.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其中,前四項適用招標人,第1、2、5項適用投標人。
總之,無論是采購人,還是供應商,一旦中標結果確定后仍不簽訂書面合同,除不可抗力和法定無責外,均將面臨不同的法定處罰后果并需要承受既定的法律風險。
(作者單位:上海市海華永泰(昆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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