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7號——M中心防吸附氣體采樣袋及附件采購項目投訴案
【獨家發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27號
M中心防吸附氣體采樣袋及附件采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
綜合評分法/評審標準/橫向比較/績效評價/采購標的
案例要點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不應采用橫向比較等方式進行評審。
采購文件的編制應當有利于績效評價。
更正公告對產品的材質、技術要求等進行變更,不屬于變更采購標的的情形。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M中心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就“M中心防吸附氣體采樣袋及附件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4月13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4月24日至6月20日,代理機構Z公司先后發布五次更正公告。6月26日,供應商B公司提出質疑。6月28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復質疑。6月29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第六次更正公告。
7月12日,供應商B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的第四次更正公告對產品的材質、結構、技術要求等進行重大變更,改變了采購標的,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變更后的評標和檢驗環節取消了現場由采購人M中心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實驗室進行檢驗的程序,無法保證評審的公平性,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3.變更后的招標文件增加了“同類項目業績”的評分項,且多次延后開標壓縮生產時間,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歧視小微企業。4.變更后的評分項“安全措施”“樣品”和“售后服務”均采用各供應商橫向比較,但是沒有給出比較的項目及可量化指標,評標委員會無法客觀量化打分。5.采樣袋的樣品進出采樣袋袋咀結構、材質和使用溫度等關鍵指標發生重大變更,嚴重偏離首次及二次招標文件,且嚴重背離了采購人M中心于2017年12月召開的技術需求交流會上發布的采購需求,損害了部分供應商的利益,排斥潛在供應商。6.采樣袋的材質、結構、技術要求、檢驗方法等傾向個別供應商。7.采購人M中心和代理機構Z公司頻繁變更招標文件,損害了部分供應商的利益。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M中心稱:1.本項目變更的是技術條款,不屬于變更采購標的的情形。2.產品質量由供應商負責,證明材料由加蓋公章的單位負責,投標文件全部內容由供應商承擔法律責任。3.增加同類項目業績是為了考察供應商的生產和履約能力。4.評分設置應能發揮評標委員會的作用,依靠專家的專業經驗,給專家評審自由裁量的空間。5.2017年12月召開的需求交流會屬于本項目前期調研工作,會上已經明示“交流內容不作為廠家研發和生產的依據,所有內容僅供參考,以最終的招標文件為準”。6.此次變更增加了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有4家單位補充購買了招標文件,實際參與本項目的6家供應商均滿足招標文件關于適用溫度、采樣袋袋咀結構、生產能力等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情況。7.因有供應商質疑,代理機構Z公司于4月24日發布第一次更正公告。5月份,根據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項目的性質和整體數據質量要求,需統一全國的采樣方法,以確保監測數據的可比性,需組織專家評審會論證各子項目的實施方案和技術指南,因此推遲了開標時間。6月份,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業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污核算方法建立技術指南專家論證會明確,VOCs的采樣與監測全部執行現有國家標準。因此采購人M中心采購采樣袋的材質、結構、技術要求按照HJ732標準進行了相應變更。8.本項目已簽訂采購合同,已完成部分材料驗收。
代理機構Z公司稱:1.此次變更內容改變了招標文件的相關技術要求,未改變采購標的。2.變更后原實驗環節取消,不再安排現場實驗,由供應商提供滿足各項技術要求的全部有效證明材料。3.招標文件已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政策,對小微企業的投標報價扣除6%后參與評審。4.各供應商的綜合得分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文件應答情況進行橫向比較,評審客觀、公正。5.招標文件不存在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6.招標文件不存在指向特定供應商的內容。7.本項目多次修改招標文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采購人M中心和所有供應商的利益。
經查,第四次更正公告中“三、更正事項、內容”顯示,將原招標文件中“安全措施”的評分細則變更為“采樣袋能確保在防爆環境中安全使用,配備相應消除靜電等安全措施。各投標人橫向比較,最高得10分,每降低一個排序降3分,最低得0分”,分值為10分。“樣品”評分細則變更為“根據樣品的外觀、材質、焊縫的平整度、操作方便性等進行判斷,各投標人橫向比較,最高得5分,每降低一個排序降2分,最低得0分”,分值5分。“售后服務”的評分細則變更為“審查供應商售后服務的技術力量,服務承諾響應情況,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及保證措施,具有豐富的售后服務經驗,出現不合格品處理方案可操作性強,保障措施有力,響應迅速等。各投標人橫向比較,最高得5分,每降低一個排序降2分,最低得0分”,分值5分。評分項目“同類項目業績”的評分標準為“投標人在2015年6月至今簽署的類似業績,可證明履約及生產能力的合同,每個合同得1分,最多5分”,分值5分。將原招標文件“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貨物名稱為‘3L防吸附氣體采樣袋及附件’,主要技術規格為‘采樣袋主材薄膜材質應為PTFE或等效材料,采樣袋與樣品直接接觸的配件材質應為PTFE,采樣袋可在-40℃到260℃之間正常使用”,變更為“3L防吸附氣體采樣袋及附件’,主要技術規格為‘滿足標準HJ732-2014要求,采樣袋主材材質為氟聚合物薄膜氣袋,VOCs在氣袋中能穩定保存;采樣袋有一個PTFE接頭,此接頭是一個可開啟和關閉的閥門裝置,并與采樣管及連接管等相配套,密閉連接”。將原招標文件“技術規格及要求”中“耐溫性”變更為“①耐溫:采樣袋可在150℃溫度時正常使用,采樣袋主材在150℃加熱半小時不熔化、不粘連,質量無明顯變化”。“樣品進、出采樣袋的結構”變更為“接頭:采樣袋接頭外徑5mm,帶螺紋,配套有中間開孔的密封帽,其密封墊內襯PTFE材質”。將“技術規則及要求”變更為“2、本項目需提供樣品1套,隨投標文件一起密封。樣品數量:3L防吸附氣體采樣袋及附件共1套。原實驗環節取消,不再安排現場實驗。開標地點、樣品遞交地點變更為:Z公司二層會議室”。
代理機構Z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發布的第六次更正公告中“三、更正事項、內容”顯示,“5原招標文件第九章評標方法和標準:評分細則:產品的技術性能評分依據:提供滿足各項技術要求的全部有效證明材料。現增加補充內容:產品的有效合理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自證產品質量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蓋單位公章、有相關的檢測數據或照片等)等文件。產品質量由投標人負責、證明材料由蓋公章單位負責。投標文件全部內容的法律責任由投標人承擔”。
招標文件“第九章、評標方法和標準”中“3、評標方法”顯示,“(1)按照下表所列的各項評標因素及權重,采用綜合打分的方法進行。(2)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
《評委評分表》顯示,有5家供應商同時滿足招標文件關于采樣袋袋咀、材質、使用溫度的要求。
采購人M中心提供的第1、2、3、4、10期《M中心VOCs項目組會議紀要》顯示,采購人根據本項目的整體進度要求、相關質疑情況以及專家論證結果,相應修改招標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中“4.1.4采樣氣袋”規定,“低吸附性和低氣體滲透率,不釋放干擾物質,經實驗驗證所監測的目標VOCs在氣袋中能穩定保存的氟聚合物薄膜氣袋”“具可接上采樣管的聚四氟乙烯(Teflon)材質的接頭,該接頭同時也是一個可開啟和關閉的閥門裝置。采樣氣袋的容積至少1L,根據分析方法所需的最少樣品體積來選擇采樣氣袋的容積規格。采樣前應觀察氣袋外觀,檢查是否有破裂損壞等可能漏氣的情況,如發現則棄用”。
處理理由
關于投訴事項1,本項目第四次更正公告顯示,采購標的的材質、容積、接頭、耐溫性、耐壓性、安全性能等技術要求以及檢驗方法均發生變更,但是并不構成對采購標的的改變。
關于投訴事項2,現場實驗程序并非《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的強制性要求。本項目由評標委員會根據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等進行評審,未違反相關規定。
關于投訴事項3,本項目招標文件已按相關規定對小微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了6%的扣除,招標文件變更部分不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定的歧視小微企業的情形。
關于投訴事項4,采用綜合評分法時,除價格以外的評審因素均應按照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響應情況打分,而非通過投標文件之間的比較進行打分。本項目評審因素“安全措施”“樣品”和“售后服務”采用橫向比較各投標文件的方式進行打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
關于投訴事項5、6,代理機構Z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發布第四次更正公告,對采樣袋袋咀結構、主材薄膜材質和使用溫度進行變更。本項目評標報告顯示,有5家供應商同時滿足修改后招標文件的要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招標文件指向特定供應商或排斥潛在供應商。
關于投訴事項7,采購人M中心提供的5期《M中心VOCs項目組會議紀要》顯示,采購人M中心根據本項目的整體進度要求、相關質疑情況以及專家論證結果修改招標文件,同時,代理機構Z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相應順延開標時間,沒有減損供應商的利益。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3、5、6、7缺乏事實依據;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投訴事項4成立。
鑒于本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代理機構Z公司就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整改。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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