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六點建議
對《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六點建議
■付大學
2020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是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令”)、《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進行了合并和微調。在大力開展新基建背景下,修改強制招標范圍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避免了同一事項需要查詢兩個法律文件。另一方面,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強制招標范圍的相關條款。針對《征求意見稿》,筆者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第一,簡化《征求意見稿》第一條內容?!墩髑笠庖姼濉返谝粭l:“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建議改為:“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征求意見稿》第一條就是16號令第一條的原條文。該條在實踐中引起很大爭議,因為一個僅規定“強制招標范圍”的部門規章能否實現如“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如此之多的“立法目的”是讓人存疑的。該條所列舉的一些“立法目的”應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來規定,部門規章來規定有越俎代庖之嫌。
第二,《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一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使用《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總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苯ㄗh此條款改為: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總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征求意見稿中“《預算法》規定的”表達并不準確,《預算法》并不直接規定預算資金,而只規定預算類型、預算管理體制、預算編制程序等。預算資金是由年度預算案中所明確的。
第三,贊同《征求意見稿》第四條中刪除原來“843號文”第二條中“等”的規定,避免實踐操作時隨意擴大的傾向。立法本意一般做“等內”理解,而實踐中往往進行“等外”操作。刪除“等”字就可避免“等外”操作。
第四,《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增加第二款,即“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未達到上款相應標準的,該單項采購不屬于本規定的必須招標范疇?!钡膬热菔嵌啻艘慌e,不符合立法精煉性要求。
第五,《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增加第四款,即“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總承包中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各部分采購的估算價中,有一項以上達到本條第一款相應標準的,整個總承包發包必須招標?!钡膬热?,本人認為此條款表述還需要再斟酌,容易讓實踐者認為:“總承包必須招標,以及總承包再分包分項工程也必須招標”,這樣就會出現同一項目兩次招標情形,增加了項目成本。
第六,贊同《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未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敝惺谟璨少徣藦娭普袠朔秶獾牟少彿ǚ绞竭x擇權。
(作者系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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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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