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
財政部將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
---試點涉及中央各部門及北京、黑龍江、廣東、江蘇、湖南、河南、山東、陜西等省(市)。試點時間暫定2年,從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本報訊 記者王珳報道 旨在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推進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的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將在中央各部門及國內8個省(市)推開。這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又一創新,將為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注入新的活力。
日前,財政部下發《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庫[2011]124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級和北京、黑龍江、廣東、江蘇、湖南、河南、山東、陜西等省(市)開展暫定為期2年的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據了解,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是由專業擔保機構為企業向采購人、代理機構、金融機構提供投標、履約、融資方面的保證,能夠有效緩解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資金困難。因而,建立政府采購信用擔保體系已成為國際上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競爭的普遍做法。根據《通知》,即將開展的試點工作涵蓋了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融資擔保3種形式。
為了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財政部隨《通知》一同下發了《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了本次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并對專業擔保機構的選擇及要求、擔保試點的業務品種、監督檢查等作了規定。
根據《方案》,試點工作將體現市場主導、財政引導,自愿選擇、因地制宜,多方參與、加強配合,先予償付、再行追償等4條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試點地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引導和監管,不參與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市場交易的具體操作活動。各試點地區可結合自身政府采購工作實際,自主選擇本方案規定的投標、履約和融資3種擔保形式的任何一種或幾種進行試點;供應商也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選擇采用上述3種信用擔保形式。在具體操作中,《方案》強調,財政部門應支持和鼓勵供應商使用信用擔保手段,專業擔保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信審查后出具投標擔保函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再要求供應商提供銀行資信證明等類似文件。
為保證試點質量,《方案》對試點專業擔保機構選擇提出了嚴格要求,即“應本著‘嚴格把握’的原則,選擇規模較大、資信優質、組織機構健全、行業經驗豐富、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專業擔保機構作為試點機構”。
在此基礎上,財政部經與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協商,由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中央本級和各試點地區的試點專業擔保機構。同時,《方案》還明確各試點地區可再擇優選擇一家滿足上述要求的當地專業擔保機構進行協商,增列為本地區的試點專業擔保機構。
此外,《方案》對擔保費率作了嚴格要求,即試點期間擔保費率由雙方自行商定,但融資擔保綜合年費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50%。要求對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融資需求給予費率優惠;對于同時采用投標、履約和融資擔保的中小企業供應商,要求擔保機構免收投標擔保費或進一步給予費率優惠;對于中央統一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社會保障等民生項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擔保費率應適度下調。此外,《方案》要求,擔保機構要建立相應網絡跟蹤服務平臺,做好政府采購項目履約情況的跟蹤服務,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嚴重違反本方案規定的專業擔保機構,取消試點資格,給采購人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按照《通知》要求,各試點地區、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須在今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和本單位的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報送財政部備案,集中采購機構的試點方案還須列明對采購文件相關條款的修改情況。試點期間,上述單位還須每半年向財政部報送試點工作報告,財政部將組織工作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
【名詞解釋】
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是將信用擔保作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購領域,由專業擔保機構為供應商向采購人、代理機構、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證,主要包括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融資擔保3種形式。作為一種有效風險分散、信用增級的市場化運作手段,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成本,增加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和擴大融資渠道,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通過引入信用擔保手段,能夠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形成一種市場化的利益、責任和制約機制。
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方案
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1]12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及有關會議精神,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推進政府采購制度創新與誠信體系建設,財政部決定在中央本級和北京、黑龍江、廣東、江蘇、湖南、河南、山東、陜西等省(市)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是將信用擔保作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購領域,由專業擔保機構為供應商向采購人、代理機構、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證,主要包括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融資擔保三種形式。作為一種有效風險分散、信用增級的市場化運作手段,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成本,增加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和擴大融資渠道,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通過引入信用擔保手段,能夠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形成一種市場化的利益、責任和制約機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購的程序控制,豐富監管手段,防范政府采購風險、提高政府采購質量。
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試點時間暫定2年,從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各試點地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該項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按照《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方案》(見附件)要求,認真研究落實措施。其中,各試點地區、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還應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和本單位的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報送財政部備案,集中采購機構的試點方案應列明對采購文件相關條款的修改情況。各試點地區和單位對試點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反饋,各試點地區、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還應于試點期間每半年形成試點工作報告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將擇時組織工作小組,對試點地區和單位的試點工作進行評估。
試點地區和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亦可使用銀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銀行應當比照本通知對專業擔保機構的要求提供相應服務。
聯系電話:010-68552920;68552233(兼傳真);
附件: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為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進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及有關會議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推進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目標,推動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實施領域進一步擴展,政府采購服務中小企業能力進一步增強,政府采購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邁出實質步伐,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能力顯著提高。
二、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市場主導,財政引導。各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主導作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積極做好引導和監管工作,不得參與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市場交易的具體操作活動。
(二)自愿選擇,因地制宜。各試點地區可以結合自身政府采購工作實際,自主選擇本方案規定的投標、履約和融資三種擔保形式的任何一種或幾種進行試點;供應商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選擇采用上述三種信用擔保形式。
(三)多方參與,加強配合。采購人應當允許并接受供應商以專業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函的形式交納保證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列示可以以投標擔保函形式繳納保證金的相關內容,對于履約和融資擔保項目,在現有條件下為專業擔保機構提供有關供應商情況等信息便利。財政部門支持和鼓勵供應商使用信用擔保手段,專業擔保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信審查后出具投標擔保函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再要求供應商提供銀行資信證明等類似文件。
(四)先予償付,再行追償。除不可抗力外,無論基于何種原因,供應商一旦出現違約情形,承擔保證責任的專業擔保機構應當先行按照政府采購擔保函及時進行償付,償付完成后,再按與供應商簽訂的協議約定內容進行追償。
三、專業擔保機構的選擇及要求
為保障試點質量,應本著“嚴格把握”的原則,選擇規模較大、資信優質、組織機構健全、行業經驗豐富、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專業擔保機構作為試點機構。為此,經財政部與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協商,由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中央本級和各試點地區的試點專業擔保機構,各試點地區可以再擇優選擇一家滿足本方案要求的當地專業擔保機構進行協商,增列為本地區的試點專業擔保機構。
試點專業擔保機構應當建立滿足政府采購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對待所有參與供應商,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供應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試點期間擔保費率由雙方自行商定,但融資擔保綜合年費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50%;要對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融資需求給予費率優惠,對于同時采用投標、履約和融資擔保的中小企業供應商,要免收投標擔保費或進一步給予費率優惠,試點期間對于中央統一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學技術、計劃生育、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和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等民生項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擔保費率應當適度下調;要建立相應網絡跟蹤服務平臺,切實做好政府采購項目履約情況的跟蹤服務,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要遵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規范經營,符合行業監管要求。
四、信用擔保試點的業務品種
(一)投標擔保。
本方案所稱的投標擔保,是指由專業擔保機構為供應商履行支付投標保證金的義務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供的保證擔保。供應商在投標有效期內發生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因自身原因不簽署政府采購合同等行為而應實際支付保證金的,由專業擔保機構按照擔保函的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供應商可以以投標擔保函的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并將政府采購投標擔保函樣本(見附件1)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供應商可以自愿選擇是否采取投標擔保函的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
(二)履約擔保。
本方案所稱的履約擔保,是指由專業擔保機構為供應商支付履約保證金的義務向采購人提供的保證擔保。供應商未按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約定義務而應實際支付保證金的,由專業擔保機構按照擔保函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供應商可以以履約擔保函的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并將政府采購履約擔保函的樣本(見附件2)作為采購文件的附件。供應商可以自愿選擇是否采取履約擔保函的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
(三)融資擔保。
本方案所稱的融資擔保,是指專業擔保機構為供應商向銀行融資提供的保證擔保。
供應商可以自愿選擇是否采取融資擔保的形式為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進行融資。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告知供應商可以選擇是否采取融資擔保的形式為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進行融資,并附上試點專業擔保機構的聯系方式。
五、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各方當事人落實本方案要求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經溝通協調后仍拒不接受擔保函的采購人,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暫停支付采購資金;對不按本方案要求開展試點工作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督促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理;對違反本方案規定的專業擔保機構,應當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試點資格,給采購人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對存在違規行為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專業擔保機構和供應商發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處理。
附:1.政府采購投標擔保函
2.政府采購履約擔保函
附1:
政府采購投標擔保函 (項目用)
編號: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
鑒于(以下簡稱“投標人”)擬參加編號為的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投標,根據本項目招標文件,供應商參加投標時應向你方交納投標保證金,且可以投標擔保函的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應供應商的申請,我方以保證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標保證金擔保:
一、保證責任的情形及保證金額
(一)在投標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
1.中標后投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2.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應當繳納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元(大寫),即本項目的投標保證金金額。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的保證期間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個月止。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在本保函保證期間內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賬號,并附有證明投標人發生我方應承擔保證責任情形的事實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賠通知及相關證明材料后,在 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應承擔保證責任情形的,我方應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標人向你方支付投標保證金。
四、保證責任的終止
1.保證期間屆滿你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自動終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項(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終止。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我方保證責任終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終止。
五、免責條款
1.依照法律規定或你方與投標人的另行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標人投標保證金義務時,我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標人發生本保函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標人發生本保函第一條約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4.你方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招標文件進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證責任的,我方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該澄清或修改經我方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
六、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你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證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2:
政府采購履約擔保函(項目用)
編號:
(采購人):
鑒于你方與 (以下簡稱供應商)于年 月 日簽定編號為的《 政府采購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且依據該合同的約定,供應商應在年 月日前向你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且可以履約擔保函的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 。應供應商的申請,我方以保證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約保證金擔保:
一、保證責任的情形及保證金額
(一)在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
1.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人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2.主合同約定的應當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和期限供應貨物/提供服務/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證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總額的%數額為元(大寫 ),幣種為 。(即主合同履約保證金金額)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應商按照主合同約定的供貨/完工期限屆滿后 日內。
如果供應商未按主合同約定向貴方供應貨物/提供服務/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證金額內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項。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在本保函保證期間內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并附有證明供應商違約事實的證明材料。
如果你方與供應商因貨物質量問題產生爭議,你方還需同時提供 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或經訴訟(仲裁)程序裁決后的裁決書、調解書,本保證人即按照檢測結果或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在 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四、保證責任的終止
1.保證期間屆滿你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自動終止。保證期間屆滿前,主合同約定的貨物\工程\服務全部驗收合格的,自驗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自動終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項(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終止。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終止我方保證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終止。
4.你方與供應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證責任的,我方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該等修改事先經我方書面同意的除外;你方與供應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證期間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計算,但該等修改事先經我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責條款
1.因你方違反主合同約定致使供應商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你方與供應商的另行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應商應繳納的保證金義務的,我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應商不能履行供貨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你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證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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