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合同已簽訂是否還可以修改違約責任?
【有問有答】
政采合同已簽訂是否還可以修改違約責任?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問題
《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日前收到這樣一則詢問: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是否還可以修改違約責任?
回答
在采訪過程當中,大部分專家表示不可以修改違約責任,認為違約責任屬實質性內容,對其修改有失政府采購公信力。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明確,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那么,違約責任是否屬于實質性條款呢?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明確,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記者便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三編合同部分,其中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對此,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海靜認為,違約責任屬于實質性條款,理論上不可以對其進行修改。
政府采購專家馬小云也表示,如果變更的內容構成《民法典》規定的“情事變更”情況,如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合同條款無法全面履行等,是可以對其變更的。但其他的擅自改變會違反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原則。違約責任條款屬合同主要條款之一,如變更則系實質性變更。
持有相同觀點的還有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他認為,《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是規定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合同是構成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簽訂的合同是采購文件提供的合同,而違約責任是合同的必備條款,根據現行政府采購法律規定,合同簽訂后難以變更合同主要條款。
記者發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那么政府采購合同是否可以通過協商修改實質性內容?對此,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解釋,一般民事合同實質性內容和非實質性內容都可以通過協商變更,但是《政府采購法》要保證嚴肅性和公信力,是不允許改變實質性內容的。
其實對于違約責任,大部分專家認為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修改。“合同簽訂后需要修改違約條款的初衷無外乎兩點:一是減輕責任方的違約責任;二是加重責任方的違約責任。”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評標部部長王永鋒指出,前者增加了合同違約的風險,加大了損害國家及公共利益的可能,這種情形不能修改。后者有利于督促供需雙方履約,促進保障國家及公共利益。但一般來說,雙方都認可后者的可能性不大。
“不僅是實質性內容,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以后,它的變更、中止、終止等都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副處長張旭東對記者說,政府采購合同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但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還要從其規定。因此,針對采購合同的變更,迫切需要政府采購立法。2017年,浙江省財政廳制訂《浙江省政府采購合同暫行辦法》,專設一章對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規范,解決了一部分問題,當然無論是效力層級還是內容涵蓋,都是遠遠不夠的,期待在下一步修訂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過程中,對該問題予以回應。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小編有話說
對于政府采購合同的性質,業界一直存有爭議。政府采購合同究竟屬于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還是介于兩者之間,觀點莫衷一是。本文觀點更多傾向于第一種界定,因此引用了民法典的規定。正如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副處長張旭東所陳述的一樣,政府采購合同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但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還要從其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性質的歸屬,還需要今后立法方面的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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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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