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采購違法行為處理的幾點建議
對政府采購違法行為處理的幾點建議
■ 張聯成
財政部日前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后,行業內外、相關專家學者對此熱議不斷,紛紛為修法建言獻策。
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與現行的政府采購法相比,法律責任方面進行了健全與完善。但對代理機構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時,只關注對單位的責任追究,忽略了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追究。如果因某個項目負責人所做項目出現問題其所在的單位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那么該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會因此,在一定期限內停業不得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而該項目負責人則可“拍屁股”走人換個代理機構繼續“重操舊業”。如此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對代理機構、其他工作人員都不公平,也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規定。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存在因代理機構的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同事不同罰”的情形。這也違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條“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的規定。基于以上原因,筆者建議《征求意見稿》增加部分違法行為主體及處罰的規定,具體修改建議如下。
第一百二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責任】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對采購代理機構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采購代理機構及其項目工作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一年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十)。改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負責該項目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一到三年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將該負責該項目的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終身不得從事代理政府采購活動業務:(一)......(十一)未依法妥善保存采購文件資料,或違法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采購文件資料的;(十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十三)與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網上備案信息不一致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集中采購機構的特別責任】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的;(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三)從事營利活動的;(四)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改為: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并將負責該項目工作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一年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活動......。
第一百三十條【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和評審小組成員責任】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和評審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改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和評審小組成員責任】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和評審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將其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禁止其一到五年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將其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 終身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一百三十一條【處理情形】違反前四條規定影響中標、成交、入圍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入圍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依法認定中標、成交或者入圍結果無效、撤銷合同或者認定合同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入圍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三).......改為:(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依法認定中標、成交或者入圍結果無效,由采購人撤銷合同或者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合同無效,采購人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入圍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三).......。
第一百三十二條【供應商一般違法責任】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的;(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三)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違法轉包、分包的。改為: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
第一百三十四條【供應商嚴重違法責任】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延長至三年,或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入圍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參加人員惡意串通的;(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入圍無效。改為: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并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六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供應商及負責該項目的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到三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不得參與采購活動,或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將負責該項目的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到五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將該負責該項目的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終身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作者單位:河南永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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