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標人看評審得分明細有了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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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中標人看評審得分明細有了正解
——寫在財政部第一千三百三十五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之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4月20日,財政部第一千三百三十五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就“能否告知未中標人評審得分明細”給出了處理路徑,該公告一經發布,立刻引起業界熱議。
上述問題其實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業界詢問不斷,本報也多次收到過關于此問題探討類的稿件。就在3月份,深圳市坪山區財政局張志強和廣東中致友騰律師事務所楊保清就通過讀者來信的方式向記者講述了一個類似案例:A供應商參與了B政府采購項目,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后采購代理機構依法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公告顯示A供應商總分比中標供應商總分低0.5分,因而未獲得中標資格。A供應商向采購代理機構申請獲知其本人的評審得分明細,但采購代理機構以評審得分明細屬于商業秘密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九條未規定為由予以拒絕。對于案例中代理機構的做法,張志強和楊保清持否定態度。
事實上,盡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回答這一問題,但結合實踐要求,未中標人既有申請知悉其評審得分明細的權利,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也有告知的義務,該問題應從雙向角度分析。
該問題此前之所以一直存有爭論,主要是因為以下兩個“子問題”得不到解決:一方面,有觀點認為,未中標人申請查看本人評審得分明細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對此,有專家持反對觀點,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六款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嚴格意義上來講,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屬于評審得分明細的權利人,評審得分明細也不屬于“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且,未中標人只是查看自己的評審得分明細,并未要求查看其他供應商的評審得分明細。
另一方面,87號令第六十九條未明確將評審得分明細作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向未中標人主動告知的內容。對此,有觀點表示,這并不代表未中標人喪失了知曉本人評審得分明細的權利。首先,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當未中標人申請查看本人的評審得分明細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予以告知,該行為就是對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原則的踐行。其次,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的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主動告知未中標人相關內容的義務,即未中標人具有被動知情權,盡管該法定被動知情權未明確包含評審得分明細,但該條規定并未剝奪未中標人單方主動申請知悉本人相關評審得分明細的權利。
此外,近年來,政府采購越來越注重信息公開和營商環境的優化,關于告知未中標人評審得分明細的呼聲越來越高。而從本次財政部發布的信息公告結果來看,對這一實務問題的探討或將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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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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