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價格看價格
跳出價格看價格
■ 秦志龍
價格問題是政府采購的核心問題,也是一個敏感問題,是每個政府采購當事人必須面對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七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該條款針對集采機構提出了價格方面的要求。根據上述規定,筆者結合近日實操中的兩個案例來談一談,政府采購到底需要一個怎樣的價格?什么樣價格才是合理的、合適的,才是政府采購應該追求的?
案例一:某軟件開發采購項目的采購預算為84萬元,采購方式為競爭性談判。該項目報價情況見表1。根據“在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的情況下,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規定,談判小組確定W公司為本項目的成交供應商。
案例二:某醫療設備采購項目的采購預算為100萬元,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評標委員會認為該項目的采購文件存在歧義,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本項目采購失敗。
對于案例二,爭議頗多。筆者認為,案例二的專家意見是不妥當的,是牽強的。事后筆者和其他工作人員又仔細研究了此項目的招標文件,認為招標文件存在瑕疵,但遠未達到存在歧義或重大缺陷而需要停止評標的程度。根據項目情況以及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意見,停止評標的真正原因是,評標委員會認為報價30萬元的供應商會中標,而該報價太低了,所以硬“找茬”來停止評標工作。這種看到低價就采取“簡單粗暴”回絕的做法既不妥當也不理性,既對政府采購形象造成損害,也浪費了政府采購資源。
筆者認為,應從多維度考量政府采購價格的合理性,主要考量因素包括,市場情況、實際成本、投標人綜合實力、競爭是否充分、采購方式、品牌因素、全生命周期等。
第一,競爭是否充分。如果市場競爭充分、激烈,供應商為了增加獲得合同的概率,就會報出低于正常情況的價格,但不能就此認為是低于成本價或不合理低價“沖標”。當然,不能完全排除偶爾會有某些供應商在某些場合不惜工本進行“沖標”的可能性,但這是小概率事件。
第二,投標人的綜合實力。投標人的規模效應、管理有效性等綜合實力不同,其成本就會與其他供應商不同。以軟件開發為例,如果一個供應商有大量成熟的組件和構件,其軟件開發成本就會較低,完全不能用一個“新手”的開發工作量來衡量該供應商的報價合理性,因為成熟的組件和構件越多,其編碼、調試、測試的成本就越低。另外,如果該投標人有豐富的類似項目經驗和許多成功案例,其投入就會較少,報價就會較低。換言之,完成同一件事情,新手和老手的投入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簡單類比。例如,同樣是蓋一間房子,有人是從挖土、制磚開始,有人是用現成的磚砌墻開始,也有人直接用預制件來完成蓋房工作,面對這種情況,豈能簡單比較他們的投標價格?
第三,采購方式。筆者認為競爭性談判比公開招標更容易獲得一個合理的價格或者性價比更高的產品、服務。比如,在案例一中,第一次平均報價為73.5萬元,該報價已比預算價格84萬元低了13%,經過談判,第二次平均報價僅為33.6萬元,比預算低了60%,而成交供應商報價更是低至28.8萬元。而且,事后從采購人處了解到,該項目完成效果佳,也沒有因價格問題而產生糾紛。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對于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供應商之間因為互不了解,不知道是否存在實力相當的對手,所以可能只按常理出牌。而在競爭性談判時,面對強有力的競爭對手,供應商們會有壓力,會給出一個更加優惠的價格。
第四,全生命周期。在進行政府采購時,絕不能只考慮采購時的原始價格問題,還需要關注產品(服務)的全生命周期問題,即要求產品“從始至終”的綜合成本最低。如需要考慮產品(服務)的替代成本、維護成本、培訓費用、知識產權費用、運輸成本、管理成本、處置成本和環保成本等。以某種醫療設備采購為例,供應商A的報價雖然比供應商B的報價高,但其使用成本(如耗材、使用壽命、操作便利性等)卻比供應商B要低很多,此時當然應綜合考慮,選擇使用成本低但報價相對較高的供應商A的產品(能否選到該產品則與招標文件中的評分因素、評分標準的設計有關,這是另一個話題,在此不進行討論)。
第五,充分發揮集中采購機構的專業性和規模效應。政府為進行政府采購而專門成立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發揮其專業作用。專業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機構是專業的,二是人員是專業的。簡單來說,所謂專業采購,就是要做到在正確的時間、地點,通過合適的供應商以合理的價格獲得相應數量的產品。除了專業性方面,集中采購機構在采購規模方面也更具優勢。眾所周知,“量大從優”是市場交易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原來分散在各個政府部門、預算單位的采購項目,各自采購時規模較小,能從供應商處得到的優惠空間有限。要獲得規模效益,必須將同類項目集中起來,集中采購的思路自然就誕生了。
第六,關注價格更應關注物有所值。為了真正能實現物有所值的目標,成為政府采購的行家里手,還必須對潛在供應商進行全面評估,了解其生存能力、生產能力、金融穩定性和適宜性等。即要確保供應商有足夠的供應能力,以減少返工的成本和防止延誤;要確保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是符合質量標準的,以免問題發生,節約時間和金錢;要確保供應商有良好的服務系統,以免采購單位總要去追索、聯系、溝通解決各種問題。總而言之,對潛在供應商進行評估的關鍵問題有:他們是誰?他們提供什么?他們是否有能力保證時間和質量要求?他們在哪里?他們如何運作……以確保采購到真正符合要求、物有所值的產品(服務)。
筆者撰寫此文,并不表示筆者認為政府采購價格越低越好,而是認為對政府采購的價格不能單純用高低來判斷,而應該“跳出價格看價格”,用多維度、全方位的思維方式來進行綜合判斷,價格合理才是重中之重。政府采購既要采購到物有所值的產品(服務),又要讓供應商有一個合理、合適的利潤,讓政府采購滿足多方意愿,形成一個多贏的局面。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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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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