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磋商須依規限定最后報價時間
【有問有答】
工程磋商須依規限定最后報價時間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工程采購一直是實踐中難點較多的領域。近日,就有從業人員提問道:如果對某政府采購工程量清單進行競爭性磋商,是否可以限定供應商最后報價的時間,如果逾期將不再接收?
回答
采訪中,眾多專家表示對這一問題感到陌生。對此,記者向業界詢問了工程磋商中報價的具體操作。
據了解,實踐做法不一。有的是完全按政府采購相關法規規定的流程進行,即把經財政審批的清單造價當做預算價,不考慮工程量清單的調整;有的在磋商時只要求供應商報總價,不再對工程量清單中的細分項做調整,進一步調整要等成交結果確定后;有的則是在磋商結束后,由磋商小組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盡管具體做法不盡相同,但受訪專家一致認為,可以在工程磋商中限定最后的報價時間。
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蔡錕表示,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要求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最后報價。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高級合伙人杭正亞則給出了更加詳細的分析。一方面,從法律規定看,根據《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最后報價是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根據最后報價同步調整的工程量清單,同樣也是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參照《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是磋商文件應當包括的內容,所以應當對報價提交規定截止時間。另一方面,從實踐需要看,也需要進行限定,如不限定就不能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順利進行,對先行提交報價的供應商也不公平。
“如果不限定,就可能會出現無限期等待的情形,而對于遲遲不提交報價的供應商來說,是沒有制約措施的。”杭正亞說。
“但一定要在磋商文件編制中事先約定好。”業內人士張瑜強調。
此外,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彭時明還建議,可以限定最后報價時間,但是否可以考慮與供應商協商后進行。他認為,被多數供應商所認可的最后期限可能更符合行業慣例和專業要求,也更合理。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磋商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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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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