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政府采購工程領域“風清氣正”
【一家之言】
讓政府采購工程領域“風清氣正”
■ 黃懷璟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以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對政府采購工程是什么作出了明確規定。另外,這兩部法律法規在規范政府采購工程方面也有相關規定。但實踐中,圍繞政府采購工程的范圍及法律適用等問題不在少數。筆者基于政府采購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則,淺議如何能做好有關工作,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
部分政府采購工程現狀
隨著工程項目比選方式的取消,某地規定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大于100萬元的,必須由集中采購機構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易活動。其程序大致為,首先,供應商報名參與資格預審;其次,在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至10家并向其發送采購文件;最后,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后,經評審確定成交供應商。看似每個采購環節均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但某些采購項目評審結果公告則顯示,所有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均報價異常、且接近限價,導致項目毫無競爭性可言。
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某些工程采購項目隨機抽取數百家供應商環節后,被抽中的供應商相互之間存在利益鏈條,此時,會有“老板”出價收購所有入圍的供應商,根據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金額的大小標明所謂的“行情價”。在這種利益的驅使下,加之不需交納報名費用,故上百家供應商可零成本參與資格預審,通過后轉至隨機抽取環節,若被抽中便會被所謂的“老板”出價收購。
綜上所述,最終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均為同一家,并通過有針對性和差異化制作響應文件等手段,讓其公司在毫無競爭力的情況下,穩操勝算地成為成交供應商。當然,這是筆者的一部分猜想。
如果上述行為屬實,可以說,這是在無視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使得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最終政府采購資金未能在競爭的基礎上提高使用效益。此外,采購一線人員整日要面對數百家供應商的資格預審文件,并隨機抽取供應商,工作精力堪憂。
維護工程采購領域公平競爭的相關建議
一方面,可以考慮在價格上下功夫,讓投機倒把的供應商自知項目利潤有限,投機獲利并無可能,使最終報名參與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大量減少,讓入圍供應商的利益鏈條自動消失,讓真正信譽良好的優質供應商能參與進來共同競爭,由此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另一方面,可以著眼于擴大競爭范圍,建立相應機制,讓更多有擔當、有作為的供應商進入到政府采購工程領域。這也需要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營造良好的采購項目競爭環境,從而實現物有所值和廉政建設的目標。
(作者單位:四川康藏路橋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第二款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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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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