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四十)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四十)
11.3 訂單編號
采購訂單(PO)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有兩大用途:
1.簽發給供應商的一種合同類型,用以記錄貨物和(或)簡單服務的采購情況。
——需使用的模板是oneUNOPS 生成的采購訂單的打印件。但 UN Web Buy Plus 生成的采購訂單模板或現場采購訂單模板(價值低于2500美元)。
——當作為合同本身使用時,采購訂單必須附有相關附件,包括合同通用條款(或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網站上參考合同通用條款)、合同專用條款、規范的副本、包裝和裝運指示等。
2.根據第11.1.7條規定,承諾出資的方式。這適用于向供應商簽發的單獨合同(貨物、服務或工程)且采購價值等于或高于2500美元(即當oneUNOPS采購訂單不作為合同本身使用時,根據上文第1點),因此適用于下文第 11.6 條、第11.7條和第11.8 條中所述的合同。如果交易是在經核準的業務預付款情況下進行,或因為此等機制下交易采用不同的對賬機制而采用公司信用卡時,則不需要在oneUNOPS 生成采購訂單。
采購訂單也指以下內容:基于長期協議的分訂單——見第 11.4.6條;根據一攬子采購協議下達的訂單——見第11.5.1條。
11.4 長期協議(LTA)
長期協議是聯合國體系內的任一組織與供應商簽署的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價格或定價規則采購特定的貨物或服務的書面協議,并且沒有法律義務規定任何最小或最大采購數量。長期協議旨在根據預先定義的條款和條件,以有競爭力的價格保障貨物和服務的可靠供應來源。
由于通過長期協議采購是非常有效的采購方式,因此所有采購官員必須隨時關注了解現有的長期協議(即包括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內聯網和聯合國全球采購網中的長期協議),并評估長期協議是否可用于滿足其需求。采購官員還應檢查 UN Web Buy Plus 的電子目錄中是否增加了相關的條目,以此建立長期協議。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已制定了多項長期協議,涵蓋各種需求。現有的長期協議的概述,以及關于如何使用長期協議單獨的指令和用戶指南,可詳見 IPAS 采購內網的“長期協議”網頁。必須特別注意遵守各長期協議的具體指示,因為制定長期協議的依據各不相同。
11.4.1 制定長期協議的優勢和風險
長期協議可以實現顯著的效益,其中包括:
有競爭力的價格。根據規模經濟的原則,長期協議有效期內,總量合計達到一定數量的,允許降低某些類型的商品(服務)的價格。長期協議可使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充分利用其規模、采購體量和地域業務優勢,充分利用其市場地位,以實現“物有所值”目標最大化。例如,長期協議可能規定供應商必須將通過批量采購的方式,將任何降價利益轉而惠澤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這同樣適用于折扣方案——如果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購買了一定數量的商品或服務,即可享受合同中預先規定的折扣計劃。
簡化業務流程,降低交易成本。通過單一選擇流程建立的長期協議,可在長期協議有效期內隨時分訂單,從而避免因重復采購相同商品或服務而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資源。
供應源質量和可靠性的一致性:在長期協議中制定質量標準,減少了檢驗時間,降低了貨物(服務)拒收的可能性。
需求標準化。促進各辦公室需求的標準化,這有助于降低運營和維護成本,提高其他效率。
縮短交貨期。由于長期協議做了許多方面的預先約定和規定,則份訂單和交付之間的交貨期明顯縮短,這在緊急情況下尤為重要。長期協議對于可儲存的貨物或為立即動員或部署所需服務的特別有意義。但是,如果沒有適當建立、使用或管理長期協議,長期協議可能無法達到其應當實現的“物有所值”目標,減少供應來源,并使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面臨下列其他風險:
對供應商的依賴。超過最初確定時間的延期可能會導致不健康的關系或壟斷行為、偏好、供應商之間的串通行為,導致價格缺乏競爭力,從而降低服務質量,為其他供應商的市場準入創造壁壘。
對沖。如果需求在長期協議的整個有效期內為固定價格,供應商傾向于對沖價格,并以更高的利率將其固定,以補償長期協議有效期內商品或服務可能出現的價格上漲。如果在長期協議期間價格下跌,這種方法可能存在弊端。
機會喪失。由于其長期性,長期協議可能不再是“物有所值”的資金來源,也不能代表最佳解決方案。例如當新的市場參與者和(或)更好的解決方案在長期協議有效期內進入市場時,和(或)當發生技術改進和(或)價格下跌時,長期協議的優勢就將受到損害。此外,在長期協議中,數量大于設立時的最初估算,如果貨物(服務)的交易量折扣并未在長期協議中考慮,則長期協議無法實現最大的“物有所值”目標。
11.4.2 長期協議的類型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設立的長期協議主要有三種類型:
1.單一供應商長期協議。一個供應商滿足給定類型貨物(服務)的全部需求。
2.無需二次招投標的多供應商長期協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供應商滿足相同需求。采用多個長期協議的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由于通過多種供應來源、供應商的地理位置(到岸成本、較短的運輸時間等)、提供售后服務和貨物支持的能力或在指定地點提供服務,以及提供不同的方案(例如在 UN Web Buy Plus 建立產品目錄),滿足大需求量的供應。只要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與不同的供應商就同一產品或服務建立了多項長期協議,采購官員應確保其選擇最適合各自經營領域具體要求的長期協議。應在采購文件中記錄選擇特定長期協議以發布分訂單的原因,包括評估“物有所值”的性質。
3.需要二次招投標的多供應商長期協議。滿足相似或相同需求的兩個或多個供應商,通過二次招投標確定各份訂單的最終下達。如果考慮二次招投標,則其應僅適用于長期協議中未確定價格(如運費)或受最高價格制約的需求組成部分。其他方面(如供應商能力、交貨時間和請求時的進場時間)也可進行二次招投標。二次招投標必須按照第6.6.7條“根據長期協議征求報價書”的要求進行。
以上類型的長期協議可根據其地理覆蓋范圍進一步分類:
特定國家的長期協議。由特定業務部門(PC、OC、OH)建立,用于向本地或全球供應商采購僅用在國內的貨物或服務。長期協議由各自的業務部門建立和管理。為一國內制定的在本國境內采購貨物和服務的長期協議不得用于其他國家,因為兩國之間的市場條件可能會有所差異,而且各國之間的使用長期協議可能不會反映“物有所值”的原則。
區域長期協議。供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業務特定區域(如亞洲區域、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非洲等)的業務部門或次區域集團使用。可由相關區域中心或該區域或次區域內的業務部門設立和管理該等長期協議。
全球長期協議。供所有業務部門使用。此類長期協議通常由總部單位(通常為SSC)或在全球范圍存在經營業務部門(如和平與安全集群)集中創建和管理。這一類別通常用于為UN Web Buy Plus電子目錄提供信息的長期協議。
(未完待續,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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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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