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投訴處理采用法律咨詢論證制
本報訊 記者 陳昂 報道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論證的,可組織法律咨詢論證,就投訴處理行為的合法性及風險防范征求意見。這是日前江蘇省淮安市財政局出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法律咨詢論證制度》(以下簡稱《論證制度》)中規定的。
據了解,投訴處理法律咨詢論證制度是指在投訴處理工作中,針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問題,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向法律專業人員咨詢,或組織財政局相關處室、法律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投訴事項涉及的有關當事人召開論證會議,或進行書面論證、口頭咨詢,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的工作制度。
該《論證制度》對需法律咨詢論證的投訴處理工作列出了以下情形:一是認為采購活動違法并需要采取相應措施的;二是處理投訴期間需要暫停相關采購活動的;三是對供應商違法行為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四是投訴事項處理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存在明顯分歧的;五是投訴事項處理涉及其他專業領域法律問題的;六是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政府采購引發投訴的;七是投訴事項情況復雜或影響較大的;八是投訴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其他疑難復雜法律問題。
《論證制度》規定,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法律咨詢論證工作由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發起并組織實施,財政局稅政法制處負責安排人員參加論證。采購管理處應主動與稅政法制處加強聯系,協同做好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工作,防范法律風險。法律咨詢論證可采用會議論證、書面論證或口頭咨詢等方式。咨詢論證結束后,政府采購管理處草擬的投訴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應按規定送局稅政法制處進行合法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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