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下違規變通“急剎車”
【來自實踐】
踩下違規變通“急剎車”
■ 王勇
某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一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的是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共有5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競爭。在最后的報價環節,有4家供應商按采購文件要求將報價單用信封密封后遞交,有1家供應商直接將書面報價單對折后遞交,且最后被確定為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選供應商。
在定標期間,有供應商書面向代理機構提交了情況說明,主要反映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選供應商未按采購文件要求密封遞交最終報價單,要求將其認定為無效投標,取消其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選資格。采購代理機構經辦人員經過回憶并查看錄像后發現反映的問題屬實。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因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的,只要組織重新評審即可。但該采購代理機構最初的處理意見并非如此,而是計劃與采購人及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進行溝通,確定仍由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本項目提供貨物或服務。待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由該供應商寫出“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履約,放棄成交資格”的書面聲明,再順延確定由排序第二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好在該變通計劃實施前,該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人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了法規政策咨詢,并在監管部門的一再督促下踩下了“急剎車”。
再明白不過的事實,再清楚不過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想的卻是有章不遵、有規不循,的確讓人匪夷所思。據了解,之所以如此操作,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慮:一是聯系專家重新評審勞神費力。二是對重新評審的啟動條件、操作程序、實施步驟不熟悉,不如變通操作來得方便。三是擔心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沒有履職盡責的問題暴露,影響單位聲譽及考核等次。
違規變通看似與重新評審的結果一致,但實施程序卻大相徑庭。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違規變通一旦操作成功,將不可避免地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不僅可能會引發質疑、投訴進而影響項目實施進度,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更嚴重的是,必然損害政府采購法規的嚴肅性,給政府采購事業的有序健康發展帶來嚴重沖擊。因此,絕不可因結果未改變就聽之任之、放任自流。
要有效遏制違規變通,需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一是要做到“知之”。即包括采購代理機構在內的政府采購當事人要通過組織學習、參加培訓等途徑,學懂弄通、熟練掌握政府采購法規政策、操作實務等基礎知識,做到應學盡學、應會盡會,不能當“門外漢”。二是要做到“知止”。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要守底線、知敬畏,在實施采購活動中自覺維護法律權威,用法規規范自己的行為,做到嚴格執行程序、規范操作,不做違法事。三是要做到“制止”。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擔當作為,持續發力嚴監管,對隨意違規變通的當事人保持零容忍的態度,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著力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切實為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保駕護航,營造良好條件。
(作者單位:湖北省棗陽市財政局)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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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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