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頒布20周年知識競賽 精選題目解析4
【答疑解惑】
政府采購法頒布20周年知識競賽
精選題目解析4
判 斷 題
題目:供應商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待期限屆滿三年以后,才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該條款明確“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而非題目中“期限屆滿3年以后”,故本題答案為錯誤。
專家點評(張旭東):本題題面表述是《實施條例》出臺前在實踐中存在的一種觀點,其根源在于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重大違法記錄”的不同理解。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應當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對上述條款所稱“重大違法記錄”進行了明確,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警告和未達到較大數額的罰款,都不屬于重大違法記錄。之后財政部進一步明確,《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指200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相關領域“較大數額罰款”標準高于200萬元的,從其規定。至于政府采購法本身規定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其性質上與責令停產停業類似,都屬于行為罰,但程度上要比責令停產停業輕得多。因此,《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明確禁止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已經對供應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懲戒,沒有必要再次從供應商的資格上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如果疊加適用,對供應商懲罰過于嚴苛,且在立法技術上有疊床架屋之弊。故《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對存在的爭論一錘定音,在制度上優化了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題目: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AB)
A.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B.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C.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D.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故選項A和選項B正確。
《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故選項C錯誤。
此外,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4號)第五十五條規定,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該條款中并未提及對評審專家罰款事項,故選項D錯誤。
專家點評(張旭東):本題比較容易產生誤解的是選項C。這涉及《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各款的理解。將《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進行對比,顯然兩者性質上存在重大區別:第一款屬于行政違法,依法追究行政責任。而第三款可能涉及刑事違法,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在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追究行政責任。此外,第三款在行政責任的設定上,也比第一款要嚴厲得多:凡是存在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即使不構成犯罪,也要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這與第一款視違法行為是否“影響中標、成交結果”而分別設置法律責任,有著明顯的區別。本題的題面是按照第一款的表述來設計的,因此選項C不是正確答案。
策劃/昝妍 設計/李建維 文字/張炎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