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評審專家的公信力
黃明錦 黃千紜
政府采購也稱之為專家采購,立法者的意圖旨在充分利用專家在行業中的專業背景,在法定框架內評審出性價比高的供應商,這一立法的根據來自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屬于最有公信力的群體之一。但是,最近曝光的一些負面的政府采購典型案例中,不乏自律意識不夠、職業道德低下的評審專家的影子。
對評審專家的信任是政府采購賴以生存的基礎。信任是指對他人的言語、承諾和行為預期所持相信的態度。就政府采購評審領域而言,就是以國家公信力為基礎,對評審專家的評審結果預期持相信的態度。從經濟學角度看,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沒有信任就難以發生交易,難以形成市場,如果沒有信任,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的發展就不可能實現。政府采購制度就是基于經濟學角度來確立和引入評審專家評審制度。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公信力是通過評審行為贏得社會公眾的能力。它從本質上展示了政府采購與公眾的關系,直接體現了政府采購制度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曾被視為第三方意見,角色獨立、有公平公正形象、為采購人提供權威意見,是公眾利益代言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其公信力透支的背后,與社會大環境密不可分。
一方面,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人的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利益主體多元化、核心價值體系沒有完全確立,舊的規則體系無法適應社會新的發展態勢,不完善之處亟須補漏,而新的體系尚未真正建立起來。另一方面,社會上尤其是納稅人對政府采購關注度愈來愈高,對公開、公平、公正的訴求越來越強烈,供給與需求形成巨大的落差,評審專家的公信力就會受到削弱,其信任度降低就成了一種必然。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作為社會中的普通一員,不能也無法擺脫社會大環境的影響,難以獨善其身,以致于在巨大利益面前迷失自己、喪失自我。實踐中不乏部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賺大錢、出大名的浮躁心態驅使之下,不再恪守道德底線、專業與學術良心,不再追求評審的公正與公平良知,而是淪落為某些代理機構、采購人或供應商的代言人,失去了應有的科學的嚴謹性和執行法律的公正性,從而也逐漸失去了維護自身公信力的基礎,也給政府采購陽光事業投射了重重陰影。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昌,政府采購無信則自毀長城。如何擺脫“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的質疑,重塑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公信力呢?
一是以制度供給響應社會公眾對政府采購參與的熱情。
針對目前政府采購評審制度缺陷、漏洞及執行力問題認真加以梳理,修訂和完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制度,要從制度層面,建立履蓋政府采購全過程(隨機抽取、考核評標過程、表現等),權威高效的監管體系,以強化評審制度及評審規則的約束力。
完善這一制度體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維護守法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要適當提高評審專家評審費用,明確其合法收入來源,使評審專家有說客觀話、公正話的底氣;另一方面,要建立必要的懲處機制,對違法違規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要實行嚴格處罰,提高其失信成本,恢復評審專家的的社會公信力。
二是要做好思想道德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專家們有敬畏制度之心,有自律意識。
如果評審專家沒有自律意識,制度的剛性約束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執行起來必然困難重重,這是因為政府采購評價標準不一,在既有評分規則及標準的框架內如何評分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自主性和獨立性。即如何給分,給最高分或最低分或中間值,評審專家有較大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評審專家個人有著評審制度無法規范也不應規范的地方。要有效地解決評審專家問題,關鍵在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要有比其他行業專家更強的自律意識,使自己的的專業背景、學術活動始終符合科學精神,符合學術倫理。因此,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思想道德建設,要注重激發評審專家的成就意識,養成自律意識和敬畏意識,使評審專家克服自身的“惡”后趨于“善”的意識,使之最終成為內生的“至善”動力。(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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