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強化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的基石
【聚焦信用體系建設】
法治是強化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的基石
■ 清澤
誠信是企業得以存續的重要因素,也是企業健康發展的基石。它要求供應商以善意的心理狀態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其與公平正義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共同構筑了市場主體行為的范圍,是在不損害他人與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從法律規定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四項原則是《政府采購法》的重要內容,其精神貫穿全法。其中,公平競爭是核心,公開透明是體現,公正和誠實信用是保障。
這就要求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要誠實,就是不能弄虛作假,不欺詐,應正當競爭;要守信用,就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各方約定履行義務;要善意行使權利,就不能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對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信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從政府采購的實際情況看,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還大量存在,如提供虛假材料、圍標串標、不履行合同等行為還屢禁不止,有些別有用心的供應商以投機取巧甚至不惜違法來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嚴重擾亂了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近年來,面對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誠信行為,各地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對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的信用管理,包括黑名單管理、失信管理、星級管理等。這些行政管理措施在一段時期對遏制不誠信供應商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鑒于誠信是社會層面的,因此,單一的行業管理難以從根本上解決誠信問題。
誠信具有彈性、不確定性,不應單純作為一項規則,而應作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項標準或者準則。為此,筆者對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提出以下六點建議:
一是強化橫向管理。在社會管理層面,建立全國統一的誠信管理體制。目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值得期待,期望通過立法解決社會層面上存在的誠信缺失問題。
二是強化縱向管理。加強政府采購領域的誠信管理,總結提煉現有省市對供應商誠信行政管理的經驗成果,探討建立全國政府采購領域統一的誠信指標體系,形成統一的誠信標尺,有利于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大市場,有利于營商環境的進一步優化。
三是強化協同管理。目前司法以及各級行政管理等部門對市場主體的懲戒或者聯合懲戒不可謂不多,之所以“一地處罰全國通用”難以形成,究其根源就是缺乏協同性,各自為政、各管一攤,難以形成誠信監管的合力。
四是強化法律剛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部門規章等對供應商違法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當務之急就是把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踐好、執行好,堅持法律“紅線”不能碰,落實法律的剛性要求,強化對不誠信行為的強制力和約束力。
五是強化法治思維。法治是誠信的基本保障,筆者認為,采取黑名單等管理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其特點是效率高、見效快,缺點是難以達到“長治久安”,且規定情形及懲戒力度已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范疇,故不建議采用這種管理模式,而應運用法治思維加強對供應商的誠信管理。
六是強化依法行政。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秉持“法律授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理念,構建對政府采購供應商以誠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機制,依法保障誠信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精準懲戒不誠信政府采購供應商的違法行為,以凈化政府采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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