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事業單位用車管理按下“破冰鍵”
省級事業單位用車管理按下“破冰鍵”
■ 本報記者 丁境炫
5月9日,江蘇省財政廳印發《江蘇省省級事業單位用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從六方面作出三十八條規定,全面規范管理省級事業單位車輛資產。《辦法》公布后,江蘇省成為全國首個在省級層面出臺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的省份。
據江蘇省財政廳資產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事業單位在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后,還保留著實物保障用車、業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同城異地用車等車輛,這些車輛的來源、功能和類型不一,情況較為復雜,因此,目前從中央到各省均沒有出臺專門的系統的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江蘇省財政廳為提高事業單位車輛管理水平和使用效能,在深入調研學習的基礎上,歷經近一年時間,在全國率先出臺了較為系統全面的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我省堅持法治思維,從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實際出發,將分散在不同資產管理制度中的各項規定進行統一,專門出臺辦法,填補了國內重點行業重點資產管理制度的空白。”該負責人表示。
理順權責關系
《辦法》理順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之間的權責關系,建立了“財政部門綜合管理、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事業單位具體管理”的工作機制。
《辦法》規定,省財政廳是省級事業單位用車管理的職能部門,對省級事業單位用車實行綜合管理,負責制定規章制度,統一管理省級事業單位用車編制,按規定審批用車配置、處置等重大事項,以及監督檢查等;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用車實施監督管理,落實監管制度,按照規定審核事業單位用車配置、處置等事項;事業單位具體實施車輛管理,按照規定做好配置、登記、使用、維修、處置、安全等環節工作。
舉例來說,《辦法》第十條規定:“省級事業單位應當在用車編制內,根據配備標準、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配備車輛,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在這條關于車輛配備的規定中明確,事業單位負責具體的用車配備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事業單位用車配置情況,省財政廳握有最終的審批權。
統籌盤活利用
記者注意到,“過緊日子”的思想貫穿文件始終。《辦法》第一條就明確指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政府建設是《辦法》制定的主要出發點。
在車輛編制方面,《辦法》對省級事業單位用車編制總數進行了嚴格控制,規定由省財政廳按照“總量控制、動態調整”原則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事業單位如因種種原因需增加車輛編制,應在編制總額內各單位之間統籌調劑解決。
在車輛配備方面,《辦法》規定省級事業單位用車配備應嚴格執行“1818”“2530”等標準;對上級政府配發或社會捐贈的車輛,事業單位應在車輛編制內接受,不得超編制數保有車輛;省級事業單位超編制、未經批準超標準配備的車輛,省財政廳將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予以收繳并調劑使用。
在車輛使用和處置方面,《辦法》規定省級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等。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實際工作中一些事業單位車輛閑置,而另一些事業單位因新設立或職能增加導致用車緊張的問題,《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省級事業單位車輛閑置超過1年的,車輛及編制由省財政廳收回調劑使用。
全生命周期管理
據該負責人介紹,此次印發的《辦法》是對事業單位車輛“從搖籃到墳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涉及車輛配置、使用、處置、日常管理等各個環節。
根據《辦法》,江蘇省級事業單位用車在配備環節,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并在配備時嚴格按照車輛類型執行“1818”等標準;在使用環節,省級事業單位應加強車輛使用管理,且車輛應登記在本單位名下,不得登記在主管部門、所辦企業或者個人名下;在處置環節,省級事業單位車輛使用超過10年或行駛里程超過30萬公里的可以處置更新,因特殊原因導致需要提前處置與更新的,需要專業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或證明材料,車輛處置收入應按照《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規定執行。
此外,《辦法》還構建了車輛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采購管理、會計核算管理、非稅收入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管理之間的全鏈條管理模式,便于省級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與政府采購、會計核算等業務順暢對接。
例如,在政府采購方面,《辦法》規定省級事業單位車輛購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車輛保險、維修和保養、加油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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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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