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位第三的供應商依法“上位”
【來自實踐】
排位第三的供應商依法“上位”
■ 張春強
今年4月,為有效防控作物苗期的病蟲害,確保苗全苗齊苗壯,促進幼苗生長,提高作物產量,減少環境污染,保護天敵,減少田間投入,降低生產成本,黑龍江省林口縣政府采購中心針對當地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大豆種子藥劑包衣項目進行招標,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由于自身原因,向采購單位遞交無法供貨的情況說明。第二中標候選供應商也因項目時間節點無法備足此項目所需產品,第三中標候選供應商可以在規定時限內,保證按照投標文件承諾完成供貨。按照林口縣實際情況,大豆種植在5月初即開始,如果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則今年農民將無法使用大豆種衣劑,影響林口縣大豆產量整體提升,也無法完成省廳下達項目任務,更會影響全省績效考核目標。結合以上情況,林口縣政府采購中心對此項目作出順延第三中標候選供應商處理。截至發稿當日,供應商已經基本完成供貨。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3家”,指的是“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采購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而在上述案例中,中標人放棄的是中標資格,并沒有撤回投標或者放棄投標資格。所以說,中標人雖然放棄中標資格了,但仍然是該項目合格的投標供應商。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實際上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仍然有3家,不存在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廢標的情形。
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該條款中重新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對象和范圍,針對的是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因此,按照該條款,上述案例可以順延第三名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林口縣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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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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