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后果輕微的“初犯”可以免罰嗎
【深圳·案例時光機】
危害后果輕微的“初犯”可以免罰嗎
——關于F醫院物業服務項目舉報案的分析
■ 蘇月娥 李文卿
案例要旨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采購人F醫院委托代理機構J公司就其單位“XX物業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1年5月,代理機構發布本項目的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其中招標文件評審因素要求供應商項目主要技術人員具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消防設施操作員》或《建(構)筑物消防員》中級或以上證書。
L公司參與了該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但未中標。代理機構J公司在質疑處理過程中發現,L公司投標文件提供的兩份《建(構)筑物消防員》在網上無法查詢,且L公司口頭答復無法提供證書原件予以核對。代理機構J公司懷疑前述兩份證書為虛假資料,遂將該情況反映給當地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經在相關政府部門官網查詢,未能查詢到涉案的兩份證書。經發函調查,相關職能部門復函稱涉案證書為虛假資料。同時,L公司無法提供前述兩份證書的原件予以核對。L公司稱該公司眾多員工持有《建(構)筑物消防員》證書,該公司沒有主觀故意,也沒有必要造假,涉案證書是員工為獲取公司證書補貼而找第三方公司制作的,承認因疏于管理核驗導致上述行為發生。
財政部門認為L公司作為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具有核實材料真實性并確保投標文件真實的義務,L公司對于投標文件中提供的《建(構)筑物消防員》證書,未盡到審慎審查、確保材料真實性的義務,應當對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負責,其行為構成《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
針對上述情況,財政部門對L公司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普法釋法,告知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7月15日修訂)中對該違法行為的處理,以及L公司及時改正違法行為、避免以后類似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的方式和建議。普法釋法完畢后,L公司立即采取了相應措施進行改正。財政部門另經核查,未發現L公司存在政府采購違法記錄。
考慮到L公司的前述行為屬于政府采購領域的首次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較輕,同時存在及時改正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因此,財政部門認定違法事實成立,但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誠實信用是供應商應遵守的政府采購基本原則之一,因此,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應加強對投標資料真實性的審核,如核對原件,對于有官方網站查詢系統的,在提交投標文件前應在官網查詢,核實信息是否一致等。因未盡審慎核實義務導致提交虛假資料參與投標的,供應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政處罰不僅要通過給予違法行為人一定的制裁而防止其再次違法,更要通過行政執法部門的宣傳教育,督促行為人增強法治觀念,自覺遵守法律秩序,同時,教育行為人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守法。在本案中,L公司在財政部門的釋法下,已對自身違法行為有深刻認識,并及時改正,排查出有問題的證書,避免再次實施類似違法行為。財政部門以教育方式促使違法行為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提高法治意識,是貫徹包容審慎監管理念的具體落實,更是促進供應商知法、懂法、守法,不斷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有效措施。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作者單位:深圳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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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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