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蘇浙為長三角“綠色示范”協同立法
滬蘇浙為長三角“綠色示范”協同立法
本報訊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近日為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協同立法。
浙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3月29日表決通過《浙江省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此前的3月27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別表決通過《上海市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江蘇省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三地條例將共同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協同立法,目的在于發揮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范圍包括上海市青浦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國式現代化的長三角樣本。
翻看3份條例,均為九章六十六條。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工委主任閻銳介紹,條例對示范區內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創新發展、江南水鄉文化、公共服務等跨區域協同制度,作出全方位、多維度的規定。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永軍表示,條例是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同步進行的協同立法項目,兩省一市同步調研,同步修改,同步謀劃。兩省一市條例文本保持高度一致,不僅是長三角協同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規協同實施、促進示范區一體化發展的重要保證。
條例規定,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聯合成立示范區理事會,作為示范區建設重要事項的決策平臺;共同設立示范區執行委員會,作為示范區理事會執行機構和示范區開發建設管理機構。
“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探索從區域項目協同走向區域一體化制度創新,需要政府及部門在示范區的共同管理、協同治理等方面率先突破、創新機制。”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趙建陽說。
(本欄文字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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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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