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納入政府采購計劃編報體系
財政部對2012年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編報工作提出新要求——
政府性基金納入中央單位政采計劃編報體系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今年,中央單位在填列每一季度的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報表時,須列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的有關內容。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日前公布的《財政部關于做好2012年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編報工作的通知》(財庫[2012]6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2012年,各中央單位仍按季度編報政府采購計劃、計劃執行情況和屬地化采購執行情況等報表。但是,從第二季度開始,中央單位須按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填報政府采購計劃。在編報第一季度政府采購計劃時未編報政府性基金政府采購計劃的,要在編報第一季度執行情況時追加相應內容。未按時報送第一季度政府采購計劃的單位,要按《通知》補報第一季度政府采購計劃。
自2010年起,財政部對中央單位實行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編報管理改革,以強化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推進政府采購工作科學化和精細化。近年來,該項改革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效。據了解,此次把政府采購計劃按照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進行劃分,是根據2012年政府采購預算的調整情況所做出的改變。調整后的政府采購計劃報表體系不僅能夠反映全口徑的政府采購計劃情況,也可以分別反映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的政府采購計劃情況。
為配合具體的編報工作,2012年的報表體系在原有的結構基礎上進行了調整,新增了8張表格,即4張計劃生成表(政府性基金基本支出表和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各1張,政府性基金項目支出表和公共預算項目支出表各一張)和4張執行情況生成表(政府性基金基本支出表和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各1張,政府性基金項目支出表和公共預算項目支出表各一張)。另據記者了解,此前并未將政府采購計劃報表分為錄入表和生成表,這項改動旨在使報表體系更加完善、科學、便于操作。
此外,《通知》還對中央單位計劃追加和追減等工作作出進一步明確和調整。《通知》要求,相關追加、追減等調整工作應于季度結束后15日內完成。同時,今年的編報工作還增加了對中央部門嚴格執行購置費預算標準的新要求,并在“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中增加了購置費預算標準自動控制功能。
據悉,根據上述變化,財政部對“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進行了完善,并隨《通知》下發了《2012年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錄入表》、《2012年中央單位批量采購計劃錄入表》、《2012年政府采購計劃及執行情況編報說明》等3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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