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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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
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強化預算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加強對拖欠賬款處置工作的統籌指導,對有爭議的鼓勵各方協商解決,對存在重大分歧的組織協商、調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人民法院對拖欠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審理、執行,可以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保障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有“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未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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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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