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將有成立年限才可申請的證書設為評審因素
【有問有答】
能否將有成立年限才可申請的證書設為評審因素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問題
日前,本報編輯部收到一讀者咨詢:在某項目評審條款中,要求提供某個證書得2分,但證書申請條件有時間限制,如要求公司成立3年才可以申請該證書,這是否屬于對供應商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回答
受訪專家一致認為,問題中的情形屬于對供應商差別或歧視待遇。
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業務主管劉洋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如果該證書是法定的資質證書,應將此條件設置為資格條件。如果不是法定的資質證書,則構成對供應商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財稅高級經濟師蔣守華告訴記者,“這種做法違反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企業經營年限’規定。如果是國家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證書,則應將該證書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而不是將其作為評審因素。”
安徽蘇柏亞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標代理郭濤告訴記者,《關于開展2023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確,將重點整治采購人傾斜照顧本地企業,以注冊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財務指標、產品或服務品牌等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九號)中也有類似情形,其中某項目招標文件將UPS廠商、精密空調廠商具有15年以上生產經驗作為評審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政府采購不得在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因此,問題中情形不應將具有該證書作為打分項。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五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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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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