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基層社會代理行為的思考
【代理看點】
關于規范基層社會代理行為的思考
■ 范敏 劉曉
財政部取消社會代理機構資格審批,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后,社會代理機構因其投資小、市場準入門檻低等特點,數量呈現“井噴式”增長。雖然社會代理機構規模迅速增長,但其執業水平并未齊頭并進,在其服務過程中出現法規運用不規范、執業服務不專業、人員隊伍不穩定、風險管控不嚴格、市場競爭不健康等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社會代理機構的健康發展,更重要的是損害了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對政府采購業務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別與防范、規范基層社會代理行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本文以山東省某縣為例,從政府采購服務平臺視角,分析探討規范基層社會代理行為、提升政府采購質效的有效途徑。
社會代理機構違規表現及法規要求
社會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受采購人委托代為組織招標采購活動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其主要職責包括編制招標采購文件、發布招標采購公告、組織評審、協助簽訂合同等。在運作方式上,社會代理機構通過接受采購人委托,開展前期準備、發布招標信息、組織評審等環節,確保招投標采購活動順利進行。
違規案例一:
社會代理機構缺少具備組織政府采購活動專業能力的從業人員,違規委派公司編外人員到開評標現場服務政府采購項目。山東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某成品油價格調整補助資金項目期間,無法派出專業執業人員,違規借用其他公司人員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服務項目開評標。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工作人員拒絕其進入評標區,項目廢標。
政策依據:根據《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具備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從業人員(指由本代理機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違規案例二:
社會代理機構人員誤將采購人帶入評標現場。山東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代理某村莊基礎設施提升項目期間,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接待專家時,未做好專家身份核驗,誤將采購人認作評審專家,導致采購人進入評審現場。
政策依據: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違規案例三:
社會代理機構人員在專家抽取完成后私下聯系評審專家。山東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某治安管控平臺服務項目期間,由于將評審專家報到地址填寫錯誤,代理人員在開標前通過隨機詢問方式找到該項目評審專家,告知其正確評審地址。由于代理人員在開標前私下聯絡評審專家,造成涉密信息泄露,且不排除其他違規行為的存在,最終廢標。
政策依據:根據《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規則》第六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抽取情況及評審專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評審專家不得泄露項目抽取信息。
違規案例四:
社會代理機構人員對采購程序組織不規范。主要表現為代理機構內控制度不夠完善,從業人員業務不熟、缺乏責任心,不能高效組織采購活動依法有序進行。山東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代理某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時,評審開始前發現有專家需回避而未回避,之后應急補抽專家,代理機構人員錯誤操作終止了專家抽取,導致項目廢標;山東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某局城區公園養護管理服務項目過程中,代理機構人員未能協助采購人完善進場交易手續、信息發布不規范、不熟悉開評標流程等,嚴重影響政府采購活動質效。
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相關建議
將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給社會代理機構,初衷是發揮社會代理機構的專業優勢,提升政府采購效率。針對當前社會代理機構兼職掛靠、競爭無序、小散亂等現象,筆者認為,只有不斷改革和完善政府采購的監管,促進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健康發展,才能保障政府采購活動健康運行,發揮財政資金最大效用。
一是完善委托代理制度,規范委托代理行為。采購人在與社會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時,要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條款內容、履行風險提示及說明義務,保證代理行為依規有序進行;采購人要充分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把控代理行為,對代理機構違規事項早發現、早制止。
二是落實代理機構評價制度,嚴格監管機制。依托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立的代理機構行為評價機制,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應當及時對社會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行為進行評價,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財政部門也應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對評價結果差的社會代理機構予以重點監督。
三是建立專業考評制度,提升業務水平。社會代理機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開展代理業務,需出示《進場工作證》,《進場工作證》只能證明勞務關系的真實性,不能反映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定期對代理機構開展專業考評,并公布考評結果,以此督促社會代理機構提升專業水平,帶動代理行業整體提升。
(作者單位: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政府、樂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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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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