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加強政采保障性資金管理
內蒙古加強政采保障性資金管理
本報訊 記者張舒慧 通訊員王棟報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印發通知,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保障性資金管理,避免形成新的隱性債務和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通知規定,要嚴格控制保障性資金使用范圍。各預算單位對于自治區黨委政府已經明確實施或跨年實施,財政部門已有資金來源,并已編制列入部門預算“二上”確定的采購項目,以及應對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項目,在預算未正式下達前或需使用跨年度預算資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保障性資金方式,按照采購需求提前開展采購活動。除此之外,原則上不得申請使用保障性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參照上述情形嚴格控制政府采購保障性資金的審核。
通知明確,要統籌做好后續采購預算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對于符合保障性資金使用范圍,并已通過審核的保障性資金,應統籌做好后續預算安排工作。對于預算單位使用保障性資金采購但未產生評審結果的,在預算安排時原則上應按照審核通過的保障性資金額度予以安排。對于已產生評審結果或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在預算安排時應按照中標(成交)供應商報價或簽訂的合同金額安排,不得超過保障性資金額度或合同金額安排預算資金。
通知要求,要嚴格限制開展續期采購項目。各預算單位對于已使用保障性資金的采購項目,采購預算不得超過保障性資金金額。對于既使用原有采購預算又匹配使用保障性資金的項目,其采購預算不得超過兩項資金之和。對于需要統一采購跨年度實施、使用跨年度保障性資金的項目,要做好下年度預算編制和結轉等工作。對于使用保障性資金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類項目,除物業管理服務外,原則上不得開展“一簽三年”的續期采購。
通知提出,要嚴格規范不得改變資金性質。各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無預算不采購”,在已使用保障性資金實施采購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申請保障性資金后開展采購活動。不得關聯與采購項目資金無關的其他項目資金辦理政府采購,改變其他項目資金的支出科目、采購品目等內容。不得將已關聯采購項目資金進行二次辦理釆購和重復采購,更不得再以開展該項目采購為由向財政部門申請采購預算資金。
通知還強調,要嚴格履約不得拖欠企業賬款。在已使用保障性資金的采購項目實際資金到位后,采購人應及時通過“內蒙古政府采購云平臺”,將保障性資金的虛擬指標替換為實際預算指標,并在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鼓勵完善內部流程,收到發票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支付。對于使用保障性資金采購的項目,因客觀原因暫無法確定實際資金到位時間的,采購人應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合理約定支付時間,由此產生的支付風險由采購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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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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