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簽約期已過”為由拒簽采購合同合理嗎
【有問有答】
以“簽約期已過”為由拒簽采購合同合理嗎
■ 本報記者 鄭楊
問題
近日,有讀者來電咨詢《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在一起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因接到潛在供應商質疑而中止與中標供應商簽約。經調查證明中標人無違法違規行為,但此時,采購人認為簽約時效已過,因此拒絕簽訂采購合同,這種行為合理嗎?
回答
針對上述問題,業內專家和法律人士一致認為,此理由缺乏法律依據,采購人不能以此逃避簽約責任。
“潛在供應商依法只能對采購文件本身提出質疑,不能質疑中標、成交結果。”業內專家吳小明告訴記者。
中信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劉溪表示,采購人如果是因收到參與采購活動供應商的質疑,且質疑事項符合需要中止采購的情形,主動暫停簽約流程是符合規定的。但問題中的關鍵在于,質疑主體為潛在供應商,這顯然不妥。
同時,吳小明認為,就算換作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主體進行質疑,既然調查已證明中標人無問題,采購人就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采購活動應該繼續。
劉溪告訴記者:“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然而,如果質疑投訴影響了中標、成交結果,這三十天就應該暫停計算。”
對此,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雍秦權進一步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這意味著簽約期限的計算在采購活動暫停期間也相應中止。同時,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本案既然已經調查認定質疑事項不成立,就應當繼續簽約。采購人“簽約期限過期”的主張顯然不成立。
吳小明還表示:“問題中的情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情形。所以采購人若執意拒簽,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具體罰款數額可以結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確定。”雍秦權告訴記者。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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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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