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標采購何時宣布供應商的報價
【實務探討】
非招標采購何時宣布供應商的報價
■ 周慶軍 潘哲
在近些年的政府采購實踐中,這一做法常引發討論:在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時,是否應該以及應何時宣布各供應商最終報價?筆者觀察到,部分電子交易平臺或社會代理機構,習慣在特定環節向所有合格供應商“曬”出所有報價。這種做法看似“透明”,實則潛藏風險,且缺乏相關法律法規支撐。
“曬報價”的普遍做法與潛在矛盾
目前不少地方電子平臺和代理機構,在非招標采購方式項目的關鍵節點(如最終報價提交后、詢價資格/符合性審查后),會通過系統公示或現場宣讀方式,向所有在場/在線的合格供應商展示所有報價。
由此引發相關矛盾:一是供應商根據公布的報價會自行計算排名,若最終與官方評審結果不一致,極易引發供應商的困惑和不滿,進而啟動詢問、質疑甚至投訴程序,耗費采購單位和監管部門大量精力處理問題,嚴重時可能導致采購中止,同時還透支了供應商對采購公平性的信任。二是若首次采購失敗,需要重新采購,因供應商已掌握競爭對手上輪報價,其可能出現串通報價或惡意壓價,破壞公平競爭,最終損害采購質量和效率。
保密是核心要求,而非“透明”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標方式的開標唱標有明確規定,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針對非招標方式,并無任何條文要求在評審結束前向供應商公布彼此報價。相反,保密是貫穿始終的紅線。
——禁止泄露談判信息。《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同樣要求評審專家不得泄露評審情況和商業秘密。價格信息赫然在列。
——嚴格的評審保密。74號令第六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這是非招標方式操作的總綱和底線。同時,74號令第二十五條、214號文第十五條均規定,評審小組成員及所有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以及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另外,74號令第五十一條明確了采購人、代理機構泄露評審情況或秘密的法律責任。
供應商報價算不算“評審信息”或“商業秘密”
——報價是核心評審文件。74號令(競談/詢價)、214號文(磋商)均明確,供應商的最終報價是其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響應文件屬于采購文件范疇,是評審的直接依據。因此,報價在評審結束前,無疑是需要嚴格保密的評審文件內容。
——報價具備商業秘密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定義,商業秘密需具備“不為公眾知悉、有商業價值、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要素。供應商報價直接關系其成本、利潤和競爭策略,商業價值顯著。供應商在提交報價時通常采取密封(紙質)或加密(電子)措施,已采取保密行動。在評審結果公布前,報價不為公眾(包括其他供應商)知悉。
由此,筆者認為供應商報價信息高度符合商業秘密特征。即使個別認定有爭議,作為核心評審信息,在評審結束前應當進行保密。
嚴守評審保密,規范操作流程
綜合前述分析,筆者認為,在非招標采購項目評審結束前宣布供應商報價,缺乏法律依據,違反評審保密的核心要求(如74號令第六條),易引發質疑投訴、擾亂競爭秩序。為規范操作、防控風險,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完善法規與平臺管理。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在修訂法規或出臺細則時,明確禁止在非招標方式評審結束前向供應商透露彼此報價,消除操作模糊地帶。采購人在選用或監督電子交易平臺時,重點核查并敦促平臺方關閉或刪除在評審結束前向供應商展示其他報價的功能模塊。確保平臺設計嚴格遵循評審保密原則。
——強化采購人及代理機構責任。一是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在評審結果確定并公告前,不以任何形式(口頭、電子、張貼等)宣布或泄露供應商報價信息。二是加強對采購從業人員、評審專家的法規培訓,深刻理解并落實評審全過程保密要求。在委托代理協議及采購文件中,明確寫入代理機構必須遵守報價保密規定的條款。三是在采購文件中提前說明評審過程的保密性,明確告知供應商報價信息在評審結束前不會公布。在項目環節(如談判啟動、接收報價時)口頭重申保密規定及法律依據,爭取投標人理解。
——依法保障結果公開透明。評審結束后,嚴格執行結果公告制度,按規定及時、完整公告成交信息(必須包含成交供應商及成交金額),保障供應商知情權和社會監督權。過程保密與結果公開并行不悖。
(作者單位:湖北省黃岡市中心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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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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