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服務采購“身份”爭議
【實務探討】
安保服務采購“身份”爭議
■ 黃小潔
近日,浙江省某地財政部門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某高校安保服務項目采購方式產生了分歧。一方認為,該項目屬于“保安服務(C05040300)”,根據《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3年版)》,其未被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應作為分散采購項目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另一方則認為,項目內容已超出“門衛、巡邏”等一般性服務,包含了消防安全、監控管理等多項綜合職能,實質上構成了“物業管理服務(C21040000)”,屬于集中采購范疇。
這一爭議并非個案。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名為“安保服務”的項目,時而“集采”,時而“分采”,界限模糊,不僅困擾著采購單位,也影響了采購效率。
問題根源
在政策層面,《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對二者有明確定義,保安服務(C05040300):指由安保人員提供的門衛、巡邏等一般性安全服務。物業管理服務(C21040000):指對辦公場所或其他公用場所的水電供應、設備運行、門窗保養、保潔、綠化養護等的管理及服務。
以浙江省為例,物業管理服務已明確納入集中采購目錄,而保安服務則實行分散采購。但在實踐中,采購單位的需求往往是復合型的。一個名為“安保”的項目,其服務范圍可能遠超“一般性安全服務”,捆綁了大量屬于“物業管理”范疇的職責。
通過分析不同單位的采購實踐,可以看出二者之間的區別(如下圖所示)。
由此可見,導致采購方式不一的根本原因,在于部分采購項目將非集中采購目錄的保安服務與集中采購目錄的物業管理服務進行了捆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只要采購包中含有集中采購目錄內的品目,就應整體遵循集中采購的規定。
破局之道
為從根本上解決安保服務采購的“身份”爭議,筆者認為需要采購單位、監管部門及代理機構協同發力,構建一條權責清晰、標準明確的規范化路徑。
——關口前移,厘清采購需求是前提。采購單位作為采購需求的發起者,是決定采購方式的第一責任人。首先,應在編制采購需求時,杜絕“一包了之”的惰性思想。必須對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對服務內容進行詳細、準確的分解。若需求僅為基礎安保,則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其服務邊界;若需求包含設施運維、后勤支持等綜合內容,則應主動將其定性為物業管理服務,按集中采購流程申報。清晰的需求界定是避免后續爭議、防范質疑投訴和采購失敗風險的根本前提。
——動態調整,優化制度供給是關鍵。財政等監管部門應扮演好“規則制定者”和“服務指導者”的角色。一方面,應根據市場發展和實踐需求,適時對集中采購目錄進行動態評估和細化調整,研究是否需要將綜合性強、預算金額大的安保服務項目統一納入特定采購品目管理。另一方面,應加強指導,發布典型案例或操作指引,明確“保安服務”與“物業管理服務”在實踐中區分的關鍵要素和判斷標準,為基層單位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路線圖”。
——專業賦能,發揮“智庫”作用是助力。無論是集中采購機構還是社會代理機構,都應提升專業服務能力,發揮“專業智庫”的作用。在接受委托的早期階段,應主動介入,協助采購單位梳理和分析采購需求,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其采購標的屬性和應采用的采購方式提出專業建議,幫助采購單位從源頭上把準方向,避免因定性不準而導致出現程序性錯誤。
安保服務究竟是“集采”還是“分采”,答案不在于項目名稱,而在于其服務內容的實質。采購單位、監管部門和代理機構應樹立“實質重于形式”的理念,唯有通過采購單位的精準畫像、監管部門的精細指引和代理機構的專業服務,三方合力,才能真正厘清邊界,實現精準采購,推動政府采購在規范、高效的軌道上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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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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