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政府采購發展階段及標志性事件
【一線思考】
淺談政府采購發展階段及標志性事件
■ 趙敬華 伏光磊
初期探索階段
(1978—1995年)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開始引入市場機制,逐步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模式。這一時期,政府開始嘗試通過合同外包的形式將部分公共服務委托給社會組織或企業提供。
特點: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城市和個別領域。比如,深圳、上海等地在市政服務、教育和衛生等領域開展了初步探索,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文件,為政府采購發展奠定了基礎。
標志性事件:1995年,上海市財政局率先開展了政府采購試點,標志著政府采購制度在我國正式進入試點階段。1998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法規,為全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樹立了標桿。
試點推廣階段
(1996—2002年)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政府職能轉變和財政支出管理改革成為必然要求。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開始在更大范圍內推行政府采購制度試點。
特點:試點范圍擴大到更多的城市和省份,涉及的領域也更加廣泛,包括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等。各地紛紛制定相應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購制度框架。還有地方成立了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政府采購活動。
標志性事件:1996年,財政部發布了《關于開展政府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推動了政府采購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試點工作。1999年4月,財政部發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政府采購部門規章,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初步形成。同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一步規范了招標程序。
全面推行階段
(2003—2013年)
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進入全面推行階段。
特點:《政府采購法》明確了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為政府采購活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據。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政府采購開始推行電子化采購平臺,提高了采購效率和透明度。
標志性事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發展的重要里程碑。2004年,財政部發布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進一步細化了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2006年,財政部印發2006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將“積極研究探索電子化政府采購”放在第四點,政府采購電子化成為政府采購管理的中心工作之一。
深化改革階段
(2014年至今)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時期,政府采購制度也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
特點:推進政府采購制度市場化改革,強化競爭機制,提高采購效率;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采購活動的全過程監管,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以下簡稱GPA)談判,推動我國政府采購市場與國際接軌。
標志性事件:2015年,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系統闡述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改革任務。2019年,我國提交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GPA的第七份出價清單,表明了我國加入GPA的誠意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決心。2024年4月,財政部出臺《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在公開招標等七種采購方式之外,增設一種新的采購方式——合作創新采購方式。2024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明確了3方面9項重點任務,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著力解決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使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更加規范,政府采購制度建設邁出實質性步伐,建立健全促進現代產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體系。
(作者單位:徐州市政府采購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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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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