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采購惡意投訴防范與處理機制
【聚焦惡意投訴】
完善政府采購惡意投訴防范與處理機制
■ 張亮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投訴制度不僅是構成政府采購監督體系的關鍵環節,而且是保障供應商權益的重要途徑。然而,部分供應商為干擾正常采購秩序或宣泄投訴失敗的不滿,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投訴權,嚴重破壞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那么,針對供應商惡意投訴,具體可采取哪些應對措施?本文試圖探討政府采購惡意投訴防范與處理機制的完善路徑,以期為相關部門提供參考。
預防機制:源頭治理與風險管控
——優化制度設計。一是提高投訴門檻。對于匿名投訴,應不予受理,將投訴主體限于直接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明確投訴人在提出投訴的同時,要提交初步證據進行佐證,沒有證據的應立即駁回。
二是建立惡意投訴賠償機制。在當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并沒有明確規定惡意投訴人的賠償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供應商漠視投訴成本,違法成本較低。基于此,筆者建議,設置投訴保證金,要求投訴人在提出投訴時便提供一定金額的保證金。若經調查審核確為惡意投訴,責任方需以所繳納的保證金對被投訴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賠償范圍包括復議、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等費用,以及采購項目延期給采購人帶來的經濟損失。對于沒有造成明顯損害但仍定性為惡意的投訴事件,保證金同樣不予退還。通過這樣的舉措,或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當前投訴零成本的狀況,有效約束供應商行為,進而減少惡意投訴發生。
三是細化舉證責任。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下,供應商除在投訴前期提交初步證據外,中期還應配合財政部門的審查工作,主動提供審查所需證據。但由于供應商并非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過程了解有限,其質疑依據可能不夠充分。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評標委員會證明其評審程序的合法性,由被質疑的投標人證明其投標的真實性。在供應商提出質疑或投訴時,相關部門可提供必要的舉證指導,幫助其收集和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
——完善采購程序。一是推廣招標文件標準化模板,保證采購文件規范、專業與嚴謹。一方面,要提高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業務能力;另一方面,要提升采購全過程透明度,加強采購需求的公開論證工作。在招標文件發布之前,公開征集意見或組織答疑會議,預先公布評審標準、否決理由等詳細情況,事先識別并解答可能存在的爭議,避免因信息不對等導致誤解性投訴。
二是對采購程序嚴格規范,保障評標、談判或詢價環節的公正與透明。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作為政府采購的重要參與主體,均須嚴格遵循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自身行為。同時,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與管理,保證其能夠獨立且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活動都需有詳盡記錄,以備核查,保證采購活動各個環節均符合規定。
——強化技術賦能。推廣全流程電子化采購,構建覆蓋需求申報、公告發布、投標響應、開標評標、結果公示及合同簽訂的數字化管理體系,實現采購數據全鏈條可追溯、潛在風險智能可預警。在需求管理環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明確采購需求的法定要素與表述規范,同步推行符合法定要求的標準化采購文件模板。以法律條文為依據,規范條款設置,杜絕模糊性用語,從源頭上避免因文件不合規而引發法律爭議。在質疑投訴處理方面,嚴格遵循法定時限與答復規范,依托法規數據庫提供精準的法律指引。
識別機制:科學判定與快速響應
——明確惡意投訴判定標準。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惡意投訴涵蓋三種情形,即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對于這三種惡意投訴行為,筆者認為,只要審查出不當客觀行為,便可認定其存在主觀惡意。具體而言,查明投訴人故意編造、虛構不存在的事實,或提交虛假的證明材料(如虛假的合同、資質證書等),即可認定投訴人具有主觀故意。若發現投訴人使用較多主觀臆想性表述,或在多方平臺進行重復投訴,甚至出現通過網絡進行惡意宣傳、失實炒作、惡意纏訪的情形,相關部門可在查證環節要求投訴人進行合理解釋。若投訴人無法提供合理解釋,便可認定其為惡意投訴。
除此之外,如今還有眾多“職業打假人”,偽裝成正當維權者,通過故意、頻繁投訴來拖延正常的采購流程,以達到敲詐勒索的目的。例如,王某操控多家公司,在多個省份密集報名投標。在其他企業中標后,王某以招標不合規為由進行質疑或投訴,并借機索要“撤訴費”。如此做法便是將投訴作為斂財工具,以惡意投訴為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為代價。而判定“職業打假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需以其是否具有不當動機為核心考量。這類群體往往通過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中標供應商在采購項目中存在的程序瑕疵進行“合法敲詐”。在此情形下,建議細化認定標準。相關部門在受理投訴時,應綜合審查投訴人與項目的關聯性、投訴頻率、歷史記錄,以及證據的充分性與合法性等多重因素。為確保認定客觀公正,還可設立獨立仲裁機構,專門負責此類爭議的判定。
——構建多元化識別體系。一是結合大數據技術,分析異常投訴行為,并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核查。第三方專業機構應具備政府采購法律實務經驗與合規審查能力,依據94號令等法規對投訴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進行獨立核驗。筆者認為,應重點核查是否存在94號令規定的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惡意投訴情形,為監管部門提供專業審查意見。
二是依托政府采購數據平臺,建立投訴行為分析數據庫。運用大數據算法,對投訴頻率、投訴事由相似度、投訴人與被投訴主體關聯性等進行多維度分析,自動識別短期內高頻、內容高度雷同、針對特定采購項目惡意纏訴等異常投訴行為。
通過第三方專業審查與數據技術分析的協同,形成“人工專業判斷+智能數據預警”的雙重識別機制,提升惡意投訴識別的精準度與效率,為快速響應和依法處理奠定基礎。
處置與反饋機制:全鏈條治理與協同監督
——分級處理流程。筆者認為,應對惡意投訴實行差異化處置。12個月內累計投訴2次以下且未造成項目延誤的,視為情節輕微;累計投訴3次及以上、提供虛假材料導致項目停滯超7天,或存在敲詐勒索行為的,認定為情節嚴重。針對情節輕微的,通過行政約談、信用風險提示等柔性措施予以警示,督促其糾正行為。對于情節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法》及94號令相關規定且主觀惡意較大的,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將其納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限制其在一定時間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簡言之,通過量化標準,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大,確保處置公平。
——投訴處理閉環管理。建立惡意投訴案例定期復盤機制,梳理典型案件的處置要點與風險節點,形成規范化處理指引。定期抽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指引的執行情況,并通過專題培訓、線上答疑等方式強化應用效果。此外,定期向采購各方主體反饋高頻投訴風險點及合規操作提示,通過案例釋法達到事前預防效果。允許供應商就風險提示內容提出異議,待異議核實后調整預警標準,實現“處置—總結—預警”全流程閉環管理。
——深化跨部門協同治理。推動財政部門與市場監管、司法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共享信用信息與違法記錄。增加部門協同責任清單,明確財政部門負責數據匯總、市場監管部門承擔企業信用關聯核查、司法部門負責涉刑案件移送的具體職責及時限,避免推諉扯皮。
建立政府采購投訴案件智能匯集與分析系統,各部門需按照統一的標準格式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準確上傳并公示。有關部門在處理新的投訴案件時,可登錄上述系統查詢投訴人的歷史投訴記錄,確認該投訴人是否存在因投訴查無實據而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情形。該系統也可與中國政府采購網、“信用中國”等平臺對接合作,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自動篩查功能,精準識別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累計3次及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供應商。
此外,還應對失信主體實施市場準入限制及行業聯合懲戒。針對頻繁發起無依據投訴的供應商,可通過信用降級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對有惡意記錄的供應商,則采取限制投標、取消稅收優惠等措施。同時,設置懲戒梯度與解除機制,首次列入黑名單的限制期限為1年,再次違規延長至3年。若失信主體在懲戒期內無新增違規行為,可提交合規整改報告,申請提前解除限制。若失信供應商試圖通過重新注冊企業繼續運營,則建議管控新公司注冊;若其已完成注冊,則可對關聯的企業一并實施行政裁決。對于關聯企業認定標準,可參考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主要經營場所等多個維度,并明確需通過司法機關或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正式文書確認關聯關系,避免濫用關聯懲戒。涉及違法犯罪的,應及時通過司法程序進行懲處。
(作者系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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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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