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逆向思維下價格評分機制的可行性
【探討與爭鳴】
探析逆向思維下價格評分機制的可行性
■ 張澤明
在政府采購中,大家對綜合評分法以最低報價為基準價計算價格分的做法已習以為常。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項目被納入其中。筆者認為,某些項目雖適用綜合評分法但并不適合以最低報價作為基準價。
綜合評分法以最低報價為基準價遭遇適用困難
在絕大多數政府采購項目中,采購人出錢購買貨物、工程、服務,以最低的供應商報價作為基準價并給予滿分,這種做法符合邏輯,無可厚非。然而,并非所有的采購項目都適用如此簡單的評判標準。
例如,行政機關在對查扣的“三無”船舶進行拆解時,需要采購船舶拆解服務。在此類采購項目中,采購人需要選擇具有船舶拆解等相關資質的企業負責拆解“三無”船舶。按照《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有關規定,拆解費用從船舶殘料變價款中支付,余款按罰沒款處理。也就是說,采購人采購此類項目,無需向供應商付費,且“三無”船舶拆解后回收殘值越高,對國家越有利。采購人在采購此類服務中,如果采取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需要將拆解返還殘值作為價格評審因素。供應商報價的拆解返還殘值越高,綜合評分的價格分就應當越高。這與目前綜合評分法所要求的“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價格分最高”恰恰相反。
目前價格分相關規定無法進行變通
在政府采購領域,目前對綜合評分法價格分的計算主要按照以下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規定了政府采購項目采用招標方式時價格分的計算方法。比如,87號令第五十五條規定,“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對綜合評分法價格分的計算,與87號令有關規定類似。
可以說,綜合評分法主要在采用招標和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中使用。如果政府采購項目使用綜合評分法,則價格分只能以供應商的最低報價作為基準分,沒有其他變通的余地,否則將面臨違法違規的后果。
適時合理創設新規才是解決之道
針對前述政府采購項目價格分設定難題,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解決。
一是調整關于綜合評分法價格分計算的規定。比如,當作為評審要素的價格所產生的直接效果是資金向政府部門流入時,可以選擇最高報價為評審基準價,然后類比87號令有關規定,計算其他供應商的報價得分。
二是將評審基準價的選擇權賦予采購人。前文所述的這類采購項目一般無需采購人付費,屬于零預算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有鑒于此,此類項目因采購人無需向供應商支付價款,而是從船舶殘料變價款中支付,故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有償”取得服務。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在內部控制相關規定中明確細則,賦予采購人在此類采購項目中調整評審基準價的權力。不過,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刪除了政府采購必須“有償”取得的表述,未來此類項目是否可以排除在政府采購之外走非政府采購流程,尚未可知。
三是將此類項目納入框架協議采購。由于此類項目的零預算采購性質,可以按照框架協議采購的要求,先“圈定”供應商第一階段入圍,然后在第二階段根據拆解殘值等價格進行擇優選擇。
不過,此類項目適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仍存在一定難題。其一,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適用于多頻次、小額度的采購活動。對于以最高價作為基準價的采購項目,采購的服務本身不符合多頻次使用的情況。其二,框架協議采購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可能并不適用此類項目。《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選定、二次競價和順序輪候。直接選定方式是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提高績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載明采用二次競價或者順序輪候方式外,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應當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依據入圍產品價格、質量以及服務便利性、用戶評價等因素,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也就是說,框架協議采購推薦第二階段通過直接選定的方式確定供應商,而本文所涉及的采購項目需要二次競價,兩者之間稍有“齟齬”。具體來看,這類項目絕大多數是采購服務,但按照110號令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順序輪候一般適用于服務項目,二次競價一般適用于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項目。換言之,這類需要價高者得的服務項目,既不滿足服務項目一般適用順序輪候的要求,也不符合二次競價一般采用價格優先法的規定。
總而言之,政府采購項目的多樣性使得綜合評分法的應用或者以最低價作為基準的先行做法,需要與時俱進加以調整,才能更好地適應政府采購改革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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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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