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供應商主動棄標,采購人能拒絕與排名第二的候選人簽合同嗎
【有問有答】
中標供應商主動棄標,采購人能拒絕與排名第二的候選人簽合同嗎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問題
近日,有讀者咨詢:政府采購中標供應商主動棄標,無質疑投訴情況,本應由排名第二的候選人中標,但排名第二候選人產品性能較差,采購人能拒簽合同嗎?
回答
對于這個問題,專家表示,采購人可以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選擇排名第二的候選人中標;一種是重新組織采購。
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財稅高級經濟師蔣守華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關規定,中標供應商棄標時,采購人有兩種選擇,可以選擇第二名中標候選人中標,也可以不選擇,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浙江求是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陳強兵分析,若采購人不與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很有可能是一些條件不太滿足采購人需求,如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可能價格分較高,技術分較低,一些技術指標出現負偏離,但該指標不是符合性審查的實質性條款,采購人若覺得負偏離程度不能很好地滿足采購需要,不在可接受范圍內,可以選擇重新組織采購。因此,他也建議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設定評分標準時應與采購需求對應。
采購人是否可以與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要按照排名順序選擇中標供應商,除非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也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陳強兵告訴記者。
由此問題還引申出一個問題,中標候選人一般可以推薦幾名呢?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鄔洪明表示,采購人需要在采購文件中提前明確中標候選人的數量,但法律并未限制政府采購中標候選人僅為1名,建議中標候選人的數量為1—3名,并由評審委員會根據供應商的能力、競爭性以及與采購項目的匹配度等綜合考慮推薦具體的數量。另外,建議政府采購文件標準文本(示范文本)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在賦予采購人自主選擇中標(成交)候選人數量等自主權的同時,也要兼顧供應商的權利保護以及是否具有競爭性,實現提高經濟效益和保證項目質量的雙重目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款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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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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