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服務采購項目的實務探討
【實務探討】
關于法律服務采購項目的實務探討
■ 何宗佑
2025年5月,某區司法部門就一項100萬元預算的法律服務采購項目向區財政局咨詢。該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設定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所屬行業劃定為租賃和商務服務。供應商資格條件包括:需為境內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規定;特定資格為司法行政機關準予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且允許分支機構參與投標。該項目的推進,引發了一系列圍繞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機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疑問探討。
問題一:律師事務所能否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在政府采購領域,對于律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能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律師事務所作為非法人組織,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錯誤將“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等同于“法人資格”,未區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對非法人組織的特殊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核心是確保供應商具備履約與風險承擔能力,而非單純要求法人資格。《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明確,非法人組織可依法以自身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律師事務所即屬此類。同時,司法部辦公廳在《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資質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明確指出,律師事務所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律師事務所完全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問題二:律師事務所分所能否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種觀點認為分所無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投標。另一種觀點認為分所持有執業許可證,可以獨立參與。在業務實踐中,分所常以自身名義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筆者認為,律師事務所分所作為總所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作為獨立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以總所名義參與投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明確總所對分所債務承擔責任,其法律屬性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分公司,其不具備獨立民事責任的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亦規定,除銀行、保險等特殊行業外,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參與政府采購。在編制采購文件時,若允許律師事務所分所參與采購活動,可在供應商資格條件中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分所作為投標人的,應當提供總所出具的授權文件,明確由總所承擔投標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切責任,并附總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問題三:律師事務所能否參加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并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該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中“法律服務”屬于“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商務服務業”,如律師事務所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即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另一種觀點認為律師事務所屬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不適用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筆者認為,律師事務所不能參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也無法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及《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明確其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而非《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第六條界定的“企業”。工信部2022年1月26日對留言(關于中小企業歸類)的答復明確“律師事務所非企業,不適用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在實務操作中,部分地區將法律服務納入“商務服務業”,并給予律師事務所中小企業政策傾斜,這使得項目存在不合規風險。部分地區機械適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七條“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規定,將法律服務項目強制納入“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范圍,這既不符合司法改革精神,也可能降低公共法律服務質量。筆者認為,采購人在采購法律服務時,應優先考量專業資質,確保服務專業性,不宜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可采用價格扣除的方式落實中小企業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第十五條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合伙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款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資質有關問題的復函》(司辦函〔2010〕125號)有關內容
一、關于律師事務所是否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依照我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是依法成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律師事務所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六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管理職責:(一)任免分所負責人……(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2年1月26日對留言(關于中小企業歸類)的答復:
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第六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律師事務所是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設立的非企業,不適用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是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企業,可以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劃分相應的規模類型。
(作者單位:湖南省株洲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財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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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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