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芝全:建設工程不能一味貪圖低價
筆者曾遇到一個真實的案例,某市鄉鎮衛生院住院部改造項目的預算為90萬元,工程設計已通過當地發改部門審查核準。由于該地政府對于招標投標的評標辦法規定為:“凡屬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評標辦法,一律采取低價中標法確定中標人。”在招標過程中,一家建筑商以50余萬中標,中標價比預算價(政府投資評審預算價)低40%多。結果,中標人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以中標價格不能實現施工圖紙設計要求為借口,減少設計項目、降低原材料質量標準,最終無法按照設計圖紙和項目清單施工。該項目至今已歷時3年都無法完成項目驗收和辦理工程結算事宜。這種事例雖不常見,但能夠說明,工程建設項目不能一味強調低價。
首先,從實踐層面來看,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采購中,如果硬性強調低價中標,片面追求節約采購成本或減少采購人投資的話,可能會導致以下問題的出現:一是惡性競爭中標后無法與采購方簽訂合同,不能如期開工建設。二是強行開工后在建造過程中偷工減料,最后導致豆腐渣工程。三是完工后無法按照項目設計圖紙和項目清單進行驗收。四是完工后無法辦理工程結算事宜。
其次,從立法意圖來看,《政府采法》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的中標條件是: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筆者認為,此規定對工程招標采購評標中的價格作出了一個硬性規定,即不能低于成本價格,也就是說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可以不考慮公司應得利潤,但是人工工資、各種稅費等法律規定的應當上繳國家的相關費用,必須納入承包建造成本中去;否則,就是低于成本價。之所以這樣規定,其本意之一在于杜絕一味追求低價中標的惡意競爭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低價中標的評標辦法不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評標和定標。特別是財力并不充裕的基層地區,更不能為貪圖省錢而掉入低價中標的陷阱。(作者單位:湖北省枝江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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