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分包之災遠勝于火災
◎ 本報記者 王珅
上海“11•15”特大火災的濃煙已經淡去了一周,然而,圍繞這場悲劇事故的思考和議論卻并未平息。其中,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機制之患成為眾矢之的。
11月18日,國務院調查組在公布“11•15”特大火災事故原因的初步結果時指出,這起事故暴露出電焊工無資質、裝修工程多次分包、施工作業現場管理混亂、事故現場使用易燃材料、有關部門安全監管不力等5個方面的問題。應該說,這5個原因較為客觀地反映了此次特大火災所涉及的問題。不過,事故的直接原因雖然被初步認定為無證電焊工違章操作, 但在違章操作的背后, 各個矛頭都指向了工程建設中違規分包、轉包這個老難題。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建設工程可以進行分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統一,可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從分包機制的設計初衷而言,分包是供應商將自己不具優勢的項目交由更具優勢的供應商完成,進而體現專業優勢。而根據媒體報道,此次火災大樓的外墻節能改造工程施工方——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資質明顯不佳。
把項目分包給一個“二把刀”公司,專業優勢何以體現?而更為嚴重的是違法的層層分包以及被明令禁止的轉包行為。
在建筑業市場中,工程承包人為追求不正當利益,將承包的工程非法分包、轉包給他人的現象大量存在,即使是在公共性工程中也不少見。國家審計署在2007年審計報告中披露,三峽水利樞紐工程中,部分單項工程被違規轉包、分包。2008年審計報告中顯示,渝懷鐵路、京津城際軌道等鐵路建設項目審計中,承包單位違規將8.69億元的工程分包、轉包給無資質或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或個人。2010年報告公布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72個重點項目、753所學校和22個縣城鄉居民住房項目中,14個重建項目存在違規轉包、分包。
違法分包、轉包之災遠勝于一場火災本身。違法分包、轉包不僅導致建筑業市場承發包行為的不規范,擾亂了建筑業市場的正常運轉,而且由于層層轉分包,層層盤剝,使得建筑工程質量存在重大缺陷,危及了人們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甚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近些年來,無論是國家相關監管職能部門,還是一些地方政府,都三令五申強調該問題的嚴重性,也一再強調要嚴查嚴打。但遺憾的是,這個問題至今仍然棘手,擺在現實面前無法令人忽視。此次“11•15”火災再次提出了嚴厲的警告,沒有健全和完善的建設工程分包行為的規則和機制,類似事件將不會終結。
筆者認為,杜絕違法分包、轉包等相關問題的出現,首先必須規范工程類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從源頭上制止違法分包、轉包行為。其次,必須完善制度,遏制違法分包、轉包行為,通過推進制度創新,建立長效機制,使其得到根本遏制。同時,規范分包行為,工程分包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沒有人希望自己是下一個受難者。通過上海“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這樣慘痛的教訓,期待違法分包、轉包之風能被及時剎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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