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劍峰:如何建立制約型監管體系
◎ 文 姚劍峰
在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競技場上,活躍著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四駕馬車”,他們分工協作,共同完成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要買好的”,供應商“想賣貴的”,這是由市場規律決定的。關鍵是如何通過政府采購“只買好的,不買貴的”。財政部門作為這“四駕馬車”的“駕馭者”,該如何有效履行《政府采購法》賦予的職責?
財政監管為何難到位
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職責主要有:一是預算管理。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支付采購資金等。二是政府采購信息管理。三是政府采購方式管理。四是政府采購合同管理。五是受理供應商投訴。六是規定政府采購專業崗位任職要求。七是監督檢查。八是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法律法規上的缺憾和爭論,增加了財政部門的監管難度。《政府采購法》對評審專家的行為沒有進行規范,使之成為一匹“野馬”。此外,關于《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的關系一直存在爭論。所有這些,加大了財政部門的監管難度。
利益集團相互博弈,影響了財政部門的監管力度。采購人“因工作需要,要買貴的”;供應商“為了賺錢,不賣好的”。采購人指責政府采購質次價高、周期長、效率低;采購中心抱怨采購人需求不明確,責怪財政部門把關不嚴;財政部門又反過來指責采購中心越位。總之,這些“內耗”影響了財政部門監管的力度及效果。
監管部門配合不夠,沒有形成監管合力。《政府采購法》規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此外,發改委、建設部門等主管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審計機關、監察機關負有其他監督職責。
由于對《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理解不一,財政部門與其他主管部門在政府采購監督上常有分歧,各執一詞,各行其是。導致政府采購在各種利益的牽扯和驅動下出現了諸多怪象。
實現有效監管的好途徑
筆者認為,應該抓住政府采購預算這個綱,指導、監督政府采購當事人以政府采購預算為龍頭,按采購需求實施采購,不斷改進和創新監管模式,促進政府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
細化政府采購預算。目前,政府采購預算編制不規范較為普遍。一是不按支出項目和用途編制預算。二是預算編制不是過高就是過低。三是采購需求不明確,技術指標不詳細。
細化政府采購預算,就是將部門預算中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末級品目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其項目內容和資金性質與部門預算保持一致。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將政府采購當事人“并聯”,實現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監督檢查、效能監察“四位一體”,建立陽光型操作體系和制約型監管體系。
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于政府采購,就是實現政府采購從預算編制開始,到資金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核算結束全過程網上運行。以財政部門為中心,固化政府采購關鍵權力節點流程,通過計算機語言,將政府采購行為的管理落實到政府采購的具體活動,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行為,使他們朝著同一目標并駕齊驅。
對標準定制商品實行最高限價(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對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限時辦結制,同時實現政府采購全過程的網上動態監管。對有時限規定的節點,系統及時提醒;對超時限、違反程序等異常情況,系統自動向監管部門發出“預警”信號,建立政府采購效能監察機制和制約型監管體系。
對重大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采前專家論證制度。對重大項目,尤其是技術要求復雜、預算金額較大的項目,組織有關專家對采購人擬實施采購方案的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和全面科學論證,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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