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政府采購法律的思考
張艷芳
自《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建設在短短的幾年間不斷完善,這使得政府采購在規范政府公共支出方面取得了階段性的積極成果,為我國節省了大量財政資金。然而,《政府采購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值得關注。
首先,在政府采購制度實施方面,《政府采購法》亟待強化宏觀協調指導力。目前,我國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主體為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于財政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層次平級,因而在宏觀協調指導力方面略顯薄弱。另外,集中采購的管理體制混亂,各地區設置的集中采購機構隸屬關系不一,使得集中采購的功能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問題值得關注。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并不是僅僅強調節約資金,而是在重視評標管理的基礎上節約政府采購資金。
此外,我國的綠色政府采購在立法、機制和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加強綠色采購立法、規范綠色采購標準、加強綠色采購的信息平臺建設。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在完善的過程中應該在這部法的基礎上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具體而言,以下幾個方面應該在實施細則中加以落實。
第一,要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法》中提到了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但沒有提出具體的措施,針對這種情況,該部法的實施細則中應進一步深化這一內容。
第二,要制定關于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的政策。目前一些采購代理機構數量很多,但服務質量有待提高。一些代理機構的服務不夠規范,存在權錢交易現象。這種現象一部分原因來自于政府采購制度中招投標的程序不夠規范。《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中應該針對這一問題設置相關的具體規定,從而實現政府采購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三,要對采購的操作流程進行細化,堵塞采購運行環節中的漏洞。《政府采購法》中對政府采購的操作流程作出了基本的規定,但是一些細節沒有考慮在內,使得采購環節出現了一些漏洞。應進一步優化采購程序設計,強化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規范評委組成、評標方法和過程監督,推進網上采購等陽光交易方式。
第四,要制定嚴格的監督機制。《政府采購法》涉及監督機制的規范,但執行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其實施細則應該體現出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流程上細化監督部門和被監督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各自的責任,建立起良好的責任問責制。
第五,要考慮《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法律之間的協調性和匹配性。
第六,要考慮綠色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綠色采購能夠促進企業行為的改善,對社會的綠色消費起到推動和示范作用。完善《政府采購法》就應該在實施細則中體現綠色采購相關的可操作性規范,從而更好地完善我國的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體系。(作者系上海財經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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