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采購機構 需厘清何為“歧視待遇”
■ 張宏勇
在實踐中,筆者發現,當前部分市縣對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理解不盡相同,對供應商要求五花八門,操作上更是各行其是。
在對供應商資格條件中,有要求供應商提供廠家授權書原件和售后服務承諾書原件的,有要求省內設有生產廠家指定授權維修站并配備專業培訓講師的等;在對產品要求上,有要求提供各種認證的,有要求所投設備必須是目前國內外主流產品、需要出具廠家授權和國家權威機關檢測報告(ISO標準)的。這些各形各色的要求出現在各縣的招標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詢價函中,難免讓商家理解起來很頭疼,而各采購中心也并非是為了標新立異,最根本的原因是不知道什么是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制度強化服務。省級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在相關的制度規定中明確哪些是歧視條件。這樣一來,各縣有了較統一的尺子,能大膽做事,不怕被質疑。
二是學習交流促進提高。要加強對常購貨物的調研,在滿足需求方的前提下,不允許設置歧視性條件。同時要采取參觀、考察等多種方式的交流,就工作技巧、操作方法進行交流學習。
三是培訓總結保證規范。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培訓力度,特別是對當前縣級對服務要求、供應商資格、商品可能帶有的歧視性條件進行講解培訓。
四是主動座談增進溝通。主動收集采購人、供應商、社會輿論的意見或建議,召開采購人、供應商、專家等參加的座談會,征求各方意見。同時,發放政府采購問卷調查,加強輿論監督。
(作者單位:云南省瀘西縣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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